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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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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 5:17:36

郑州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摘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补偿安置前应将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对补偿标准、数额及安置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区内的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

第四章 项目区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验收申请后,按照相关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抽验。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拆旧区复垦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情况、复垦地块质量、管护措施等;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核定建设项目落实情况、核定建新地块面积、核定建新地块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土地权属情况;

(四)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第五章 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台帐,按批准年度和项目区进行登记,并按月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 增减挂钩用地指标,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交易有形市场,在郑州市域内有偿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增减挂钩用地指标进行非农建设的,不再单独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挂钩项目用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

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申请征收土地,单独组卷逐级上报,不设年批次数量和年终结报限制。

第六章 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整合挂钩项目资金投入渠道,按照“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滚动发展”的原则,专项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拆迁、安置、复垦及项目立项、监管、验收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积极利用其他资金投入挂钩工作,按照“谁整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进市场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第二十八条 以下资金用于增减挂钩项目投资和融资还本付息:

(一)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二)经政府提取的用于土地开发部分的资金;

(三)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经营性用地形成的部分政府纯收益;

(四)按照“谁投资、谁整理、谁收益”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五)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机制,多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村企共建、单位和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

(六)与当地金融部门沟通,尝试建立挂钩项目与银行合作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按照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增减挂钩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拆迁补偿费、安置费、复垦工程施工费及挂钩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费用(含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挂钩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审计。

第七章 增减挂钩项目区考核

第三十二条 增减挂钩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区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在全市通报,并取消申报挂钩项目资格。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县(市、区),收回挂钩周转指标,两年内不得开展挂钩工作。

对组织开展挂钩工作较好、日常监管到位的,将在项目区安排上予以倾斜;对组织开展增减挂钩工作较差,不重视增减挂钩工作的,将减少项目区安排和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十五条 被取消的项目区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当年或下一年的该地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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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摘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补偿安置前应将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对补偿标准、数额及安置情况予以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区内的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注销。 第四章 项目区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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