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部2000年颁布
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若干房地产项目,管理费用应在各个项目间合理分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借款和债券的利息、金融机构手续费、代理费、外汇汇兑净损失以及其他财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 销售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产品过程申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差旅费、销售机构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广告费、宣传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及预售许可证申领费等。
第三十七条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总承包管理费、合同公证费、施工执照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竣工图编制费、工程保险费等。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项目投资估算中应考虑项目所负担的与房地产投资有关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市政支管线分摊费、供电贴费、用电权费、绿化建设费、电话初装费、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在一些大中型城市,这部分税费已经成为房地产项目投资费用中占较大比重的费用。各项税费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算。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项目投资估算应考虑适当的不可预见费用。 第四十条 运营费用是指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在项目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种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第四十一条 修理费用是指以出租或自营方式获得收益的房地产项目在经营期间发生的物料消耗和维修费等。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项目应根据可能的建设进度和将会发生的实际付款时间和金额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表。
在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计算期可取年、半年、季甚至月为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应按期编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应考虑各种投资款项的付款特点,要考虑预收款、欠付款、预付定金以及按工程进度中间结算付款等方式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影响。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估算与资金筹措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项目应在项目策划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售、出租、自营等计划(以下简称租售计划)。租售计划应遵守政府有关房地产租售和经营的规定,并与开发商的投资策略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项目租售计划包括拟租售的房地产类型、时间和相应的数量、租售价格、租售收入及收款方式。
第四十五条 租售房地产的类型和相应的数量,应在房地产项目可供租售的房地产类型、数量的基础上确定,并要考虑租售期内房地产市场可能发生的变化对租售数量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租售价格应根据房地产项目的特点确定,一般应选择在位置、规模、功能和档次等方面可比的交易实例,通过对其成交价格的分析与修正,最终得到房地产项目的租售价格。
确定租售价格要与开发商市场营销策略相一致,在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等宏观环境对项目租售价格影响的同时,还应对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分析,考虑已建成的、正在建设的以及潜在的竞争项目对房地产项目租售价格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项目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地产产品的销售收入、租金收入、土地转让收入(以上统称租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和自营收入。
一、租售收入等于可供租售的房地产数量乘以单位租售价格。应注意可出售面积比例的变化对销售收入的影响;空置期(项目竣工后暂时找不到租户的时间)和出租率对租金收入的影响;以及由于规划设计的原因导致不能售出面积比例的增大对销售收入的影响。
二、自营收入是指开发企业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为其进行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载体,通过综合性的自营方式得到的收入。在进行自营收入估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前已有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对房地产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影响,以及未来商业、服务业市场可能发生的变化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确定收款方式应考虑房地产交易的付款习惯和惯例,
以及分期付款的期数和各期付款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 资金筹措计划主要是根据房地产项目对资金的需求以及投资、成本与费用使用计划,确定资金的来源和相应的数量。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来源通常有资本金、预租售收入及借贷资金三种渠道。
第五十条 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时,应按期编制销售收入、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租金收入、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自营收入、经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第六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评价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项目财务评价是在房地产市场调查与预测,项目策划,投资、成本与费用估算,收入估算与资金筹措等基本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通过编制基本财务报表,计算财务评价指标,对房地产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和资金平衡情况进行分析。
第五十二条 应编制的基本财务报表主要有:现金流量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基本财务报表按照独立法人房地产项目(项目公司)的要求进行科目设置;非独立法人房地产项目基本财务报表的科目设置,可参照独立法人项目进行,但应注意费用与效益在项目上的合理分摊。
第五十三条 现金流量表反映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期的现金流人和现金流出,按期编制,用以计算各项评价指标,进行房地产项目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按照投资计算基础的不同,现金流量表一般分为:
一、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该表不分投资资金来源,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基础,用以计算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及投资回收期等评价指标,考察房地产项目全部投资的盈利能力,为各个投资方案(不论其资金来源及利息多少)进行比较建立共同的基础。
二、资本金现金流量表。该表从投资者整体的角度出发,以投资者的出资额作为计算基础,把借款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视为现金流出,用以计算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价指标,考察项目资本
金的盈利能力。
三、投资者各方现金流量表。该表以投资者各方的出资额作为计算基础,用以计算投资者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价指标,反映投资者各方投入资本的盈利能力。
第五十四条 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反映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期各期的资金盈余或短缺情况,用于选择资金筹措方案,制定适宜的借款及偿还计划。
第五十五条 损益表反映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期内各期的利润总额、所得税及各期税后利润的分配情况,用以计算投资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等评价指标。
一、利润总额的计算。
利润总额=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经营收入=销售收入+租金收入+自营收入
销售收入=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 租金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出租土地租金收入 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经营成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出租房经营成本
二、弥补亏损。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三、利润分配。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盈利能力分析主要是考察房地产项目的财务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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