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我国BOT项目投资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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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政府发展计划确定,则政府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政府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BOT项目一般都是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的金额巨大。由私人资本投入到原本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此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政府应加强风险管理,以便防范,减少BOT风险给项目投资带来的损失。
(二)政府对于BOT应给予支持和保证制度
政府要对BOT项目予以支持,以确保项目有一个良好的政策气氛。BOT项目涉及众多大的建设项目,面临的问题很多。如提炼自然资源的项目和对公共交通征收费用的项目需要政府的特许,一些项目可能需要政府的支持来保证能源供应、通信需求及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同时项目发起人和贷款人将寻求政府保证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项目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或发起人和贷款人投资盈利能力的政策和措施等。可见,BOT项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特许权,特定的税收政策和外汇政策。而BOT项目在我国尚属试点,至今还无正式的BOT法,这样就容易导致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法律环境的疑虑。为此,就需要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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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及国际上的一贯做法,协调配合,形成对BOT项目的有力支持,为项目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以减轻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法律环境的疑虑。
1.外汇兑换和汇出保证
项目公司就BOT项目筹得的时是外币,而BOT项目本身不能创汇。特别是在外汇管制
国家,经营利润能否兑换成外汇并自由汇出境外,是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也关系到项目融资能否成功以及投资回报。如果东道国政府对外汇的兑换及汇出不愿作出保证,就很难消除外国投资者得疑虑,而对外国投资者造成应具有的吸引力。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BOT项目融资成功,消除外国投资者的顾虑,政府应承诺外国投资者可以将经营所得的纳税后自由汇往国外,作出外汇兑换和汇出保证。
2.不竞争保证
这一承诺对桥梁、隧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尤其重要。项目公司在计算投资成本和投资回报率时,是以同一地区的客货流量及其增长率对此类设施的需求作为经济评估的依据。如果政府在同一地区建设与BOT项目性质相同的多个其他项目,引起过度竞争导致投资的利益减少,影响投资者的利润回报。为此,政府应作出限制竞争保证。如在。在英吉利海峡隧道工程中,英法两国政府对承建遂道的欧洲隧道公司提供了33年不建造第二条横跨海峡的连接。极大吸引了投资者,同时对工程的质量有很大的提高作用。
3.关于投资回报率的保证
政府给予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保证, 有利于吸引外资, 但外国投资者就没有投资风险的压力, 即使企业亏损也要保证其投资回报率。在这种情况下, 外国投资者就不会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到全力以赴, 而且政府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 政府不应提供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如果外国投资者难以回收投资及投资利益很少, 或外国投资者取得暴利情况下, 政府就要通过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来加以干预。如政府可以调整公路、港口、铁路等服务收费价格来控制这些基础设施项目, 以此来影响企业的效益, 最终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
4.保证不征收、国有化
外国投资者以BO T方式投资时, 有可能遭遇征收险。所谓征收险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征收、国有化、没收或类似措施致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及有关权益遭到损害。 为吸引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也为了切实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承诺在项目公司融资建设、经营BO T 项目过程中对项目不实行征收、国有化或没收等对项目公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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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或措施。在特殊情况下, 根据社会上公共利益的需求,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国有化应给予项目公司及时的、等价的、有效的补偿。
5.经营期保证
特许经营期与经营项目公司利润有密切关系,经营期越长,对项目公司越有利,能够使项目公司延长收取费用的权利,利润也越大,但从东道国政府角度考虑则相反。所以,一旦经营期确定后,政府必须保证BOT项目公司享有合法经营期,不得看到利润高就提前收回项目。
6.其他保证
为了保证BOT项目顺利进行, 政府应保证提供BOT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充足的原材料和能源。特别是有些发展中国家实施程度不等的政府价格管制,所以后勤保证在发展中国家的BOT项目是必不可少的。此外, 政府还应保证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和所需物资的入境。其次项目公司往往要求政府给予各种税收方面的优惠, 如进口设备的关税和其它税款及营运期间的所得税优惠等。
(三)规范管理和健全法律法规
由于BOT的投资额巨大,运作复杂,涉及面比较广,因此规范的管理和健全的法律法规将直接关系到BOT项目的成败,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有关的政策指导。从实践上看,我国BOT谈判的项目虽然很多,但最后成功的屈指可数,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后盾和依据。因此,应由国家计委下设的BOT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BOT规划和审批,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成功率,又可以确保合理有序地发展BOT;其次,应尽快制订专门的BOT法规,明确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评标程序和办法,并对BOT特许权协议的内容和项目风险分担作出规定,建立我国进行BOT项目投资的基本法律框架。
(四)积极培养BOT方面的专业人才
BOT方式是一门融国际贸易、国际合作和理工等多门学科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科学。它的运作需要参与者既懂技术,又懂财务,还要有法律、工程承包及经济合同等方面的知识,即需要全方面的“通才”,而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较为匮乏。因此,政府及相关机构应该重视。一方面要从国内外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BOT项目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另一方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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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有必要选派部分素质较好的相关人员到国外学习,全面系统的领悟BOT的运作规则和方法。同样,在专业人才的方面应重视行政人员的培训和谈判人员的挑选。
加强部分政府官员和地方当局对BOT概念的了解,深入理解。使其在处理国际融资和私营部门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建立良好的行政程序。凡决定采用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地方政府,均应考虑实施一项教育方案,通过培训使其行政人员了解和评估BOT项目。同时在选择发起人和与潜在投资人谈判时,由富有经验的金融、法律和技术顾问给予协助。
东道国政府务必认真挑选谈判人员,指定一名项目管理人或一个项目工作组明确授权其谈判并执行BOT项目和办理核准和许可事宜,政府应确保谈判团或项目工作组人员留在项目中,直到融资结束,这将确保政府的立场前后一致,使私营部门相信东道国政府决心做成该项交易。
(五)鼓励内资参与BOT项目投资
我国BOT是在是在外资独立出资( 不包括水土资源)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种方式规定我国在特定期限内不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我们可以通过国内资金参与BOT 的方式深化和发展BOT 项目, 这样我国就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目前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充裕, 2001 年底城乡储蓄余额已达8 万亿元, 同时还有一批资金和技术雄厚的民营企业, 具备发展内资BOT 项目的客观基础。因此, 我们既可以鼓励民间资金与财政资金合资, 也可以与外资合资, 还可以运用民间资金独资建设BOT 项目;甚至可以设立封闭式BOT产业基金, 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投资BOT 项目。此外,对于BOT项目的负责,除按惯例向国际金融市场借债意外,国内银行团体、私人资金也应积极参与BOT项目的融资。
(六)拓宽BOT投资领域
加大BOT方式在不同领域的投资,使BOT 项目从电力、公路等行业, 逐渐转向给排水、环保、体育卫生、地铁、港口、桥梁等领域, 加大BOT 投资地铁、桥梁、港口等项目的力度。对于投资额巨大的项目, 应给予较长的授权期, 也可与政府合资以分散投资风险。而对于环保、卫生等本身收益率较低的项目,则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可通过补贴、延长授权期,也可通过将相关项目的经营权交给BOT 项目发展商共同经营等途径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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