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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价工[2006]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列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宁省(部)属医疗单位销售的,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它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销售的,授权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第四条 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申请核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并附本单位中药饮片实际进货成本价格资料、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报告有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五条、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
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一) 损耗率最高不超过30%。 (二) 辅料费按实计算。
(三)各项费用包括炮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四)成本利润率为5%。
第六条 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最高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1+加价率)。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按以下加价率顺加作价: 0.2元/10克及以下,加价率45%;0.21-0.6元/10克,加价率40%;0.61-2.00元/10克,加价率35%;2.01元/10克及以上,加价率30%。同一品种规格中药饮片在同一市区内,不同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原则上执行同一零售价格。
第七条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八条 中药饮片价格尾数按以下方法取舍:中药饮片批发价格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零售价格以克为单位,尾数保留到厘;处方以剂为单位,总和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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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经营、医疗单位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价格。所售品规应质价相符,不得以次充好、超加价率销售。中药饮片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经营单位虚报定价成本、超过规定加价率、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1日起试行。 附表:
单个品种实际采购价格 0.2元/10克以下 0.21-0.6元/10克 0.61-2.00元/10克 2.01/10克以上 加价率 40% 35% 3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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