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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
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05]6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30 【实施日期】2005.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
知
(湘政办函〔2005〕62号)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30日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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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
1.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长沙市区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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