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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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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20:01:12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些职权具有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性质。但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二是,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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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作出了规定。监督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了切合实际、比较全面的规定,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为此,监督法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等,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重要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布,以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四、监督法四大亮点

亮点一:确立三大原则,做到不失职、不越权。 亮点二: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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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替百姓管好政府的钱袋子。

亮点四:执法检查重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亮点一:确立三大原则,做到不失职、不越权

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至关重要。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三大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维护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根本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坚持的政治原则。

第二,坚持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

第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亮点二: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法对此作了哪些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规定?

首先,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要紧紧抓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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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其次,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另外,监督法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

“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政府工作中,比如?三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问题;“两院”工作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乔晓阳说,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意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乔晓阳强调,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

“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

乔晓阳说,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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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些职权具有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性质。但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二是,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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