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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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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 8:21:09

一 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珍贵的文化和精神财富,但是由于其既体现了

一部分知识产权的特点,又兼具自身的集体性、人民性以及变异性的特征,其保护模式及相关立法在世界各国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特性表明其可以在知识产权体系内予

以保护,即私法保护模式;另一方面,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属性,还可以用公法保护加以辅助。但是,许多学者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是不相同的,因此应当建立特别权利保护体系,即单独立法。

为保护弘扬民间文学艺术,我国出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

求意见稿)》,初步解决了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这一模块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是仍有改进之处。因此,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特征以及主体的研究,参照外国立法保护模式,对我国的保护模式和现状提出建议,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更好的保护。

二 不同视角下的民间文学艺术基本内容

(一)我国文学艺术理论研究者视角下的民间文学艺术

1.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

在早期,‘folklore’这一外来词被学者们翻译为“民俗”,便在我国作为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后来逐渐衍生出民间文学、民间艺术、传统文化等术语,相应的也就产生了专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科,诸如民间文学学、民间艺术学等。后来,许多学者认为民间文艺更多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创作和欣赏的文学艺术,应当将其和民间艺术融合起来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便逐渐分离出来,发展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

2.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直接人民性、口头性、变异性和立体性。 直接人民性是指民间文学史人民自己集体创作出来的文学,其内容直接体现了人们的思想感情、劳动生活以及记述了人民自己的历史活动等。集体性强调的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方式,是与知识产权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集体性源于群众性,想要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并渊源流传,就应当创作出能代表广大人民的内心诉求和符合人们的审美观点的文学艺术。

口头性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最常见的外部表现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口头性也开始以书面形式进行创作,并且借助广播、电视、录音、录像以及网络等电子化流传,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

变异性是民间文学艺术复杂性的体现,由于社会条件以及时间地点的不断变化,民间文学艺术逐渐呈现出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同时由于其本身的口头性,在传承的过程中,每位传承人都可以增添修改,因此其内容和形式并非一成不变。与变

异性相关联,立体性也体现出民间文学是将表演性、实用性和可即兴创作得特点融合在一起的、不断变化的活的文学。 3.民间文学艺术的种类

目前根据我国文学艺术理论研究界的通说观点,将民间文学艺术所涵盖的内容

大致概括为五个方面,分别是:民间文学,即文字类,例如故事、传说、诗歌、谜语等以叙述形式所表现的艺术形式;民间音乐,不仅包括歌曲等,而且也包括器乐演奏,例如唢呐;民间美术,这一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雕刻、陶艺、刺绣、传统乐器等手工艺品,也包括一些具有典型传统代表元素的建筑形式和图案等;民间舞蹈与其他动作表达形式和民间音乐与舞蹈相结合的艺术形式,例如戏曲等。

(二)国际立法文件视角下的民间文学艺术

总体而言,国际社会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以及客体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的

意见,现存的国际社会法律文件对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有如下几种界定方式: 1.匿名作品

《伯尔尼公约》第15条第4款中规定,对于身份不明的作品但是有充分依据可以推定出作者系同盟国某国民的,由主管当局代表作者行使权利。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保护的仅是作者身份不明的未出版作品,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有重合。并且从现代版权法所提供的知识产权有限期保护来看,已经被认定为作品即可在著作权法范围内给予保护,再对其进行特别的规定是多此一举的,而真正需要特别立法加以保护的,是那些无法被视为作品的,难以界定的民间文学艺术。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976年的《突尼斯示范法》提出将版权法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民间文学艺术的范

畴,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和修改相关保护模式提供参考。这部法律将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限定在了作品的范围内,就将许多以口头或者活动形式表现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排除在外,并且对于要求主体为个人的作品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也因其主体是集体而无法得到保护。 3.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

1982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不再局限于对于作品的保护,而是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一新的概念,在特殊法的范围内予以扩大保护。《示范法》中指出可以受到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在一定的背景条件下能够被公众普遍认可为代表一个社区独特的传统遗产的要素;第二,《示范法》保护的只是一个国家的艺术遗产,但不包括传统信仰和传统宇宙观等;第三,言语表达形式、音乐表达形式、动作表达形式等具有口头性和表演性质的表达无论其是否具有物质载体,均可受到保护,但有形表达形式必须包含于永久性的物质中,如石头、木头、黄金、纺织品等。 由此可见,国际法律文件经历了从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作品对待到制定特殊立法进行保护,并且绝大多数的法律文件最终都采用了《示范法》的特殊保护模式,从而说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于版权法中的作品是不同的。

(三)我国立法文件视角下的民间文学艺术

目前,我国并没有直接的制定法律对这一概念进行具体界定,只有一些法律文件中直接或者间接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

例如,全国人大颁布的《文物保护法》,保护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中的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保护的是以作品形式表达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及其相关的著作权人, 诸如整理者、素材提供者等等。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手工艺类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除此之外,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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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珍贵的文化和精神财富,但是由于其既体现了一部分知识产权的特点,又兼具自身的集体性、人民性以及变异性的特征,其保护模式及相关立法在世界各国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特性表明其可以在知识产权体系内予以保护,即私法保护模式;另一方面,基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属性,还可以用公法保护加以辅助。但是,许多学者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是不相同的,因此应当建立特别权利保护体系,即单独立法。 为保护弘扬民间文学艺术,我国出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初步解决了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这一模块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是仍有改进之处。因此,本文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特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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