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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视维护遗产集中,以免资产分散。 3、我国近代继承法
1)民国民法典继承编之前,继承有宗祧继承(男系一人继承制度)与财产继承之别,并且不以被继承人死亡为继承开始原因。 2)1931年民国民法典继承编: (1)废除宗祧继承。
从社会现实来看,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宗法制度崩坏,大家族逐渐被小家庭所取代,祭祀祖先有小家庭的家长担任,祭祀继承的需要不存在了;
从人权平等来看,宗祧继承为男系一人继承制度,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2)男女平等原则。承认直系卑亲属之女与被继承人之妻有遗产继承权。
明确继承不分男女。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原则上采取法定继承制,以特留份限制遗嘱自由。 (4)采取限定继承。 七、我国继承法概述 1、新中国继承法的历史
(1)继承法颁布以前的继承问题相关法规 (2)继承法的制定
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口号化。
应该确定的基本原则:可操作性的原则。而不是类似宪法原则的抽象的上位的原则 (1)平等继承原则
(2)当然继承原则
(3)包括继承原则
(4)限定继承原则
第十二讲 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的构造
1、法定继承的基本规则:
(1)继承开始要件:继承什么时候开始 (2)继承人:谁可以继承 (3)遗产:继承什么 (4)应继份额:继承多少 2、遗嘱继承
什么人可以立遗嘱,以什么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执行, 二、继承权
1、继承的开始:
(1)继承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开始要件。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继承法第1条,继
承法司法解释第1条)。
(2)继承一经开始,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由继承人包括地继承。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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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时候起产生继承权。
1)、继承开始前之继承权
意义:日本法上称为推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应该成为继承人的人)。 推定继承人要成为实质的继承人,必须具备:
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法第11条), 无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继承法第7条), 以及无先顺序继承人存在等条件。 推定继承权的性质:期待权。 例1 Y与儿子X一起从事家庭农业,X结婚以来,Y与X的妻子关系一直不好,后来发展到与X夫妇几乎不怎么说话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Y将包括X夫妇居住的房屋在内的土地以很便宜的价格卖给Z,并进行了产权登记。X以 Y与Z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为了将X赶出住所而进行的虚伪买卖为理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同时主张,基于推定继承人的期待权代位撤销Y与Z之间的产权转移登记。 结论: 推定继承权法律效力弱于财产法上的一般的期待权。推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财产的处分不得有任何异议,因此,期待权不发生被侵害的问题,不得为处分标的。仅仅是一种非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的权利。因此有学者认为,推定继承权不是权利,只是享受一定保障的法律地位。 2、继承开始后之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包括地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权利义务的地位。 继承权因继承开始而当然取得,无需继承人进行意思表示。 3、继承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性质 既得权。
绝对权、排他权。 财产权。
社员权性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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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的性质:继承开始后,继承权是否直接转化为物权?
案例:何桂兰诉杨栋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放弃继承权侵犯其财产权利纠纷案。 案情:
原告:何桂兰 被告:杨栋国 被告:杨栋林 被告:杨瑞
法定代理人:任淑容,系杨瑞之母。 事实关系:
原告与被告杨栋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1年结婚,1987年离婚。被告杨栋国兄弟三人,即杨栋国、杨栋林及杨瑞之父杨栋华(1992年病故)。三兄弟之父杨慧风之母王桂芬(1962年去世)生前有8间房屋。此后1985年,杨慧风去世。杨栋国于父亲去世同年写下“产权继承弃权证明书”,表示放弃对八间房的继承权。 八间房屋一直没有进行分割。
原告起诉要求与杨栋国分割被继承人遗产中应当由其分得的遗产份额。 被告杨栋国抗辩称,我在遗产分割前已经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把我应继承的份额表示放弃,故原告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遗产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王桂芬死后,继承开始,被告杨栋国放弃此继承份额,应予允许。被继承人杨慧风去世后继承又一次开始,此时杨栋国再一次放弃依法可以分得的份额,应为原告与其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应予以公平合理地分割。杨栋国放弃此法定继承的全部份额,系规避法律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所以杨栋国擅自放弃何桂兰应得的份额,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杨栋国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房屋分割款人民币XXXX元。 2, ……。 4、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法25条1款:接受继承的推定。 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
可以是默示的 不得附条件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何代理行使继承权? 继承法6条,司法解释8条 5、放弃继承权
1)意义:继承人与继承开始后做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要件:
继承抛弃只能在继承开始后进行。继承开始前预先进行的继承抛弃不发生效力,在继承开始后仍然可以主张继承。
继承抛弃为单独行为,并且必须包括地进行,如果只抛弃一部分遗产,则不发生抛弃的效力。
一经抛弃不许撤回,仅在抛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存在错误、欺诈、胁迫等瑕疵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对继承法意见50条的评价 2)比较法
台湾民法的放弃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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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示方式做出;
规定可以放弃继承的期间; 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台湾民法第1174条 继承人得拋弃其继承权。 前项拋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拋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放弃继承的效力:参考台湾民法1176条
对于其他继承人的效力: 6、继承权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意义
(1)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应继承人有重大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或就有关继承之遗嘱
有欺诈行为时,则依法剥夺其继承资格,使其丧失继承人之地位,称为继承权之丧失。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共同生活关系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允许其继承被继承人
的遗产,则有违道德,有违承认继承制度的本旨。 2、历史:
日耳曼法:杀害被继承人的,无权为继承人。以暴力夺取或毁损被继承人之财物的,丧失就该财物的继承权。
日耳曼法谚:血手不能为继承人。
罗马法上,继承人致使被继承人死亡的,该继承人原来应该继承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库。
3、继承权丧失的立法例:
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事由时,其效力当然发生(日本、瑞士、法国); 基于丧失继承权事由,由有继承利益之人对于丧失继承权之人,提起继承财产取得撤销之诉,经判决确定始生继承权丧失的效果(德国)。
日本民法区分当然丧失继承权和废除继承人(也叫特留分剥夺)两种制度。 4)、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上四项为列举规定而不是例示规定,所以不能类推适用。 5、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一有法定情事发生,即当然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效力,无须由法院以裁判宣告。 继承权的丧失事由有可能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也有可能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如第四项),继承开始之后的,应溯及继承开始时生效。
仅对于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影响成为他人之继承人。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权。意见28条。 继承权丧失对第三人的效力:
丧失继承权人对于第三人以继承人之资格所为让与继承财产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的行为。
对第三人不生效力的主张:第三人能够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力。即使不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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