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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活保持义务:夫妻之间、亲子之间的与维护自己的生活相同的扶养义务。
生活扶助义务:夫妻、亲子之外的亲属之间的偶然的例外的扶养关系,仅在一方无力生活而他方有扶养能力时产生。
二、扶养制度的演变 1、我国扶养制度的演变 (1)儒家思想的影响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2)制度:同居共财,家长制。 (3)1930年民国民法亲属编
(4)1950年婚姻法:扶养亲属的范围较窄
1980年婚姻法扩展至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2、各国扶养制度的发展 (1)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3)现代各国扶养法的发展趋势
扶养权利人与义务人的范围日益缩小;
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扶养由家庭化、亲属化走向社会化、社区化和专业化。
三、我国的扶养制度
1、夫妻之间的扶养:婚姻法20条 2、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婚姻法21条 3、祖孙之间的扶养: 4、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四、扶养制度的完善
1国现行扶养制度法律规定的问题
(1)关于扶养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散规定于各种亲属关系中,没有形成体系。 (2)规定过于简单,存在疏漏。 2、扶养范围
台湾民法第1114条
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 一、直系血亲相互间。
二、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 三、兄弟姊妹相互间。 四、家长家属相互间。 3、扶养的顺序
(1)扶养义务人有数人的情况:
尊亲属优先于卑亲属。 同系直系尊亲属或直系
卑亲属者,以亲等近者为先。 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而其 亲等同一时,应各依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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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分担义务。
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扶养人。 (2)扶养权利人有数人的情况
尊亲属优先于卑亲属。
同为尊亲属或同为卑亲属时, 亲等近者优先。
亲等相同时,以有需要者优先。 夫妻互为扶养权利人时, 互为第一顺序受扶养人。 4、扶养程度:
(1)受扶养人的需要:衣食住行等日常费用,医药费,教育费,一定的娱乐费用等 (2)扶养人的资力:经济能力指财力,身份指社会地位。 (3)区别生活保持义务与生活扶助义务决定扶养程度。 5、扶养的方式
共同生活扶养。 给付扶养费。 6、扶养的变更 7、扶养义务的消灭 (1)当事人死亡
(2)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3)扶养要件改变
第十一讲、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意义与特征
1、概念:所谓继承,指一人死亡时,由其亲属或其所指定之人一般的包括的继承其遗产的制度。
狭义的继承。 广义的继承。
死亡者为被继承人; 承受者为继承人。
民法继承以财产继承为限。
2、特征
(1)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现代社会立法,在死亡之外不承认有继承开始的原因。 (2)继承原则上在一定亲属关系之间进行。 (3)财产的一般的包括的继承。
(a)继承的对象为财产。
财产不以有交易价格为必要,但是完全没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不构成财产。 专属被继承人一身之权利,也不能继承。
财产上的义务也构成财产的一部分,是继承对象。 (b)一般的继承,指不问财产的种类,全部同样继承。
(c)包括的继承,指作为继承标的的财产包括的为一体而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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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当然继承。法定继承中,遗产当然且直接归属于继承人,不以有继承人承认之意
思为必要。 二、继承的根据 1、法定继承的根据
家族协同说:认为继承由于家族协同生活而来,没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者应被排除出继承之外。根据该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家族或家属范围内,虽然一定程度上承认遗嘱自由,但是强调遗产的一定量或一定部分必须遗留给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根据
意思说:继承的根据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 被继承人往往将遗产传给最亲近的人,据此解释遗嘱自由;无遗嘱时立法者也要以此推测被继承人之意思以设定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对立:
(a)遗嘱继承原则说:强调法定继承的补充性。
私法自治、处分自由原则的贯彻; 家庭关系的多样化。 (b)法定继承原则说:
继承的公共秩序性; 继承公平原则的贯彻;
现实中遗嘱继承的数量不多,且对遗嘱的解释愈加严格; (c)其他:
死后抚养说。一定范围内的宗族或亲属,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仅在其生存期间,在其死亡以后也应当继续抚养。死后被抚养的权利,实质上属于继承权。
无主财产归属说。根据该说,人在死亡后其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其财产归属由立法政策决定。
三、继承的种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1)继承依法律进行,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由法律规定的称为法定继承。 (2)依照被继承人的自由遗嘱确定继承人的称为遗嘱继承。
适用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单独继承与共同继承
(1)单独继承:一人继承全部遗产的。
单独继承依据子女中谁为继承人又分为: 末子继承——最古老的形态。 旁系继承——由弟弟或叔父继承。
长子继承——长子继承为父系家长制的产物,是封建时代的一般继承制度。 另有存在不分男女,长子或长女继承的时代存在。 (2)共同继承:继承人为数人的。
均分的共同继承; 不均分的共同继承。
现代继承法大多为均分的共同继承;在此之前,不均分的情况普遍。 3、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1)无限继承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 (2)有限继承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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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位继承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位,继承被继承人。
(2)代位继承指在直接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为继承人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
代其地位的继承。
5、祭祀继承、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
(1)祭祀继承指承受祭祀宗庙资格的继承。家产由继承祭祀的人继承。 (2)身份继承指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财产附随于身份。 (3)财产继承指继承人仅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四、继承法的意义与性质 1、继承法的意义:
继承法中包括与遗产继承直接有关的问题(继承的开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继承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以及与继承相关的其他问题(如遗嘱中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等)。 2、性质
(1)继承法为私法。
(2)继承法为强行法。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 (3)继承法为身份法上的财产法。 继承法的财产性质:
历史上
现代社会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因此,继承法虽然与家庭法(婚姻法)同属于身份法,但是继承法上的权利义务及行为,大多应当遵从财产法的法则。
继承法的亲属性质:在私人所有权之下,法定继承仍然以家族共同生活体为着眼点,因此相较于纯粹的财产法尚有不同。 五、继承法的编制
1 特别法主义:不存在民法典的英美法系国家 2 法典主义:
1)物权编的一部分:奥地利民法典 2)亲属编的一部分:瑞士地方法 3)财产取得的一部分:法国民法 4)独立一编:德国、日韩、瑞士 3 我国继承法的地位 六、继承制度的沿革 1、古代社会:
1)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份继承为主。 2)身份上的单一继承与财产上的共同继承并存。 3)否认男女继承平等。 4)土地是继承的主要客体。 5)以法定继承为主。 2、近现代的继承法
1)取消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2)取消单一继承,实行共同继承。 3)继承人的继承权仍然存在不平等。
4)遗嘱继承普重视遍适用,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制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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