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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应急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机关公务应急用车的管理,根据《徐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统一要求,本办法所指公务应急用车的保障使用范围包括: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参加市级领导机关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三)参与接待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领导的重要公务接待以及重要的外事活动。
(四)单位统一组织的重要集体活动。 (五)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六)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七)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八)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九)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三条 各处室使用公务应急用车,必须提前填写《徐州市卫生计生委公务应急用车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办公室方可联系市级平台派车。特殊情况用车,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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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条 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搭车、并车,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派车。
第五条 车辆使用人在使用公务应急用车过程中,严禁公车私用;公务结束后,应第一时间将车辆退回市级平台,严禁拖延。
第六条 鉴于市级平台公务应急用车采用公里数和使用时间取最大值的计费方法,车辆使用人用车时需综合考量,减少公务费的支出。
第七条 公务应急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由委监察室具体负责。如有违规用车,一经查属实后,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制定的应急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不一致情况,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机关公务应急用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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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编号: 姓 名 用车地址 用车事由 职 务 用车时间 自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用车类型 小汽车()、商务车()、中型车() 办公室意见 委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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