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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专题六 破产法律制度
图6-1 广义破产法律制度
一、清算 (一)自行清算
1.公司解散后,需要清算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算组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3.结局
更多2014注册会计师课件,视频音频讲义,联系球球:1154798154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强制清算
1.公司解散后,需要清算,但是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申请;债权人未提出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清算组
更多2014注册会计师课件,视频音频讲义,联系球球:1154798154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3.结局
(1)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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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破产清算 1.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破产原因
更多2014注册会计师课件,视频音频讲义,联系球球:1154798154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破产流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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