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
及备案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
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报请本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作出
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
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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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
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要求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或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
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不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上级机关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
未按规定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
未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程序、配套制度及行政执法文书样本
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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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或者擅自变更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权限范围的;
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相关配套制
度,以及未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
拒绝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或者对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不力的;
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
未按规定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未按照法律
法规或有关要求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
部门可以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
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公务时不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实施行政执法出现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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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效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
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
损或者灭失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
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它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
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八条经下列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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