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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旷工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5日的; (2)提供与招录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等;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严重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严重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为属实,书面告知员工相关理由后,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作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等,使本企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
②上班时间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员工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
④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蒙受损害的;
⑤连续旷工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日以上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十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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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对职工的处理均以一定形式记录在案,个别典型的违纪案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结果,以教育他人。
第九十一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九十二条 本规章制度中,员工三次嘉奖相等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相等于一次大功;三次小警告相等于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相等于一次大过。员工受到记大过的,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
第九十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九十四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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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九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和审议(或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九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共计为25页。
第一百条 本规章制度自20 年 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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