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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日期:2009-4-7 18:30:54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是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的旅行证件,为规范《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及其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
(一)受理机关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往来台湾的申请。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
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2、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单位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样式附后),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样式附后)。
(四)受理工作
1、查验核实身份。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面见申请人,查验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对比查验原件与复印件。
2、验收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查验申请表有关内容填写是否
完整;工作单位的意见是否符合要求。查验合格后,受理人员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收取申请材料并在申请表 “受理人”处签名。
受理人员认为有疑点的,须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核查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对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受理人员应认真查验《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有效期限。对证件有效期届满的,应提醒申请人换领新证件。
对申请应邀前往台湾的,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无须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核查。
3、资料录入,出具回执。经过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将申请人基本资料录入计算机,采集照片,核查是否属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申请人是否有申领通行证记录;核定签注种类、有效期限;出具回执。自回执发出之日起计算工作时限。
对申请前往台湾定居的,受理机关应同时签发注销户口三联单。
4、报送审批。对审核无误的申请,受理机关在申请表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二、审批
(一)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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