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单位整治庸懒散奢行为暂行规定
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同一科(股)室(所)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2人次(含)以上的,分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3人次(含)以上的,整个机关(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5人次(含)以上的,相应给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问责。本单位自行问责的除外。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个人受到问责的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该单位效能监察指数、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挂钩,具体按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经查属实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工作人员受到全市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十一条 实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于上述需要问责的32种情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律作风问责办法》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相应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未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的问责程序实施问责。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