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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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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4〕19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所长 住所地:本市侍其巷1号

利害关系人(公房承租人):陈兆良,男,1933年8月26日生,户籍地址东山门3号(租赁证地址东山门3号一进)

委托代理人:陈玉国(陈兆良之子)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苏府征〔2013〕12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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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东山门3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陈兆良承租的被征收房屋东山门3号一进系直管公房,租赁证编号102D0090002002,租赁证登记使用面积为25.17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30.20平方米,该处房屋另有违法建筑面积9.31平方米。陈兆良户籍登记在东山门3号房屋内,户主陈兆良、妻郑翠兰、儿子陈玉国、儿媳马永香、孙子陈智伟。该处现居住陈兆良、郑翠兰夫妻,陈玉国在苏安新村64-1幢403室有房屋一处。另经产权单位同意,由刘东美租用陈兆良租赁的直管公房沿街部位计建筑面积5平方米用于开业经营,刘东美于2009年9月申领营业执照开设苏州市平江区东山门便利店。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其中5平方米参照商业用房评估值的90%为210024元,25.20平方米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为294588元,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合计价值为50461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349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及承租人,并告知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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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承租人仍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承租人陈兆良的委托代理人陈玉国及实际经营人刘东美出席了征收部门于2014年7月4日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刘东美表示:要求获得经营相关补偿。陈玉国表示:陈兆良承租的公房在本次征收中要不贴差价拿一套120平方米高层定销房,不满足以上的要求不会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协议。承租人未与产权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及“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50461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310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58623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产权调换差价145989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陈兆良(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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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偿承租人陈兆良(户)搬迁费1000元、违法建筑残值1397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补偿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9349元,该款由承租人和实际经营人共同确认后或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共同领取。

七、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支付实际经营人刘东美停产停业补助费2000元,补偿搬迁费500元。

八、承租人陈兆良(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陈兆良名下承租的东山门3号一进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及实际经营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及实际经营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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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14〕19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所长 住所地:本市侍其巷1号 利害关系人(公房承租人):陈兆良,男,1933年8月26日生,户籍地址东山门3号(租赁证地址东山门3号一进) 委托代理人:陈玉国(陈兆良之子)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苏府征〔2013〕12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感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赏谢谢欣赏 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东山门3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陈兆良承租的被征收房屋东山门3号一进系直管公房,租赁证编号102D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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