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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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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 12:06:13

附件1

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洋浦港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洋浦辖区水域时,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洋浦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动态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采取一切可行手段向VTS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一)驶入规定的VTS报告线; (二)驶入(出)航道前; (三)起锚前; (四)锚泊后; (五)离泊前; (六)靠泊后; (七)移泊前; (八)移泊后。

第五条 船舶实施下列活动,应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在活动开始前和完成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

(一)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航、试车和测试磁罗经; (三)航道内拖带或测速; (四)非锚地水域以外锚泊; (五)放艇进行救生演习; (六)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员或旅客出现意外等紧急情况或发现其他船舶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发现在VTS区域内的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移位、灭失、损坏、失常或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船和离

船的船名、时间、位置及其姓名。

第九条 VTS中心的VHF呼叫和通话频道为13频道。船舶报告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水域时,应按照主管机关限定的航路、航速或指定的航行次序航行。

第十二条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必要时可以对船舶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在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其他船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引航申请。

第十四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在规定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水域登离被引船舶时,应征得VTS中心同意。

第十五条 船舶应根据船舶类型、吃水、锚地适用范围,结合水深、水文气象等情况,选择合适位置进行锚泊,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六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航道交汇水域

及禁锚区内锚泊,特殊情况下需要锚泊时,应提前向VTS中心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锚泊。

第十七条 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第十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VHF13和VHF16频道上保持守听,并应接受VTS中心的询问。

第十九条 除本细则要求的报告外,其他任何船台或岸台不得占用和干扰上述频道的频率和通信秩序。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干扰正在规定频道上进行的通话,或进行与航行无关的通话。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条 VTS中心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船舶动态、交通管制等相关信息。

必要时或应请求,VTS中心可在VHF工作频道上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的广播。

第二十一条 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遇恶劣气象环境等导致航行困难时,可向VTS中心请求提供助航服务或航行安全的建议。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服务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船舶发生紧迫局面和船舶交通事故,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或发出危险警告。

第二十三条 在VTS区域内发生船舶交通事故,VTS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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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洋浦港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洋浦辖区水域时,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洋浦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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