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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基层民政办规范化建设资料选编
关于加强全市镇、街道民政办规范化
建设的意见
宁民办(2004)183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江宁区政府〈关于加强全区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民政工作基础建设,现就全市镇、街道民政办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镇、街道民政办规范化建设指导思想
全市镇、街道民政办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切实加强镇街民政机构建设,夯实民政工作基础为目标,进一步明确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充实民政工作人员,完善民政工作设施,规范民政工作制度,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形象,为确保新时期基层民政工作繁重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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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必要条件,更好地体现“听民声、察民情、维民权、排民忧、谋民利、保民安”的宗旨,深入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为我市加快实现“两个率先”作出积极贡献。
二、全市镇、街道民政办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一)统一名称
全市各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民政办公室”,并挂“XX区(县)XX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牌子。
(二)明确职责
各镇、街道民政办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本辖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社会救济救灾和五保供养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慈善捐助活动;
3、负责优抚工作,负责安置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4、负责所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5、负责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组织开展社区老年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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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文体娱乐活动;
6、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推进社区建设;
7、承办上级交办的镇(街道)、村行政区划和地名、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8、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 9、负责社区民间组织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婚姻、收养登记等有关规定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11、负责民政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 12、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街道民政办不得承担民政工作以外的如招商、协税等任务。
(三)核定人员
根据依法行政的职能要求和所辖区域人口和民政对象数量,各镇、街道民政办应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镇民政办至少要有1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街道民政办至少要有2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要选派热爱民政事业、政治业务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担任民政办负责人。
(四)落实场所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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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40平方米,为方便群众,维护机关办公秩序,有条件的可以单独办公。
(五)配备设施
为了保障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适应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各镇、街道民政办应当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和必要的档案橱、办公家具等办公设备,由各区县民政局统一规格样式,并落实信息化建设的配套措施。
(六)建立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各区县民政局应统一制定镇、街道民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其中主要包括民政办职责、民政办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民政服务指南、行风建设标准及监督办法(设置投诉意见箱和政务公示栏、公布区县民政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和聘请的行风监督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七)队伍建设
自2005年7月1日起,全市开始实行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每年分别组织各镇、街道民政办主任、一般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时间不少于5天(具体办法另外行文)。工作人员要统一挂牌上岗。各区县民政局每年应对所辖镇、街道民政办工作进行考核,兑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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