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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的进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国家在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中,提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依法而行,有法律的依据,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国税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拥有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别是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控制,就极易被滥用。因此,如何严格规范执法,正确行使和控制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下面就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防止自由载量权被滥用,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现实必要性。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机动”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赋予税务人员审时度势根据实际情况因人因事作出判断、处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税务执法效率 ,它的存在是当前税务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税务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务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一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必需的权限,它能使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审时度势地处理有关税收问题。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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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涉及的问题面广量大,而且还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特殊情况不断涌现,为使各级税务机关能够对各种特殊、具体的涉税个案问题进行灵活、果断、迅速的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额度等方面应当有一定主观自由选择的余地。其次,税收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超前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为使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能够高效运转,避免税务机关在复杂多变的涉税问题之前束手无策,失去良机,因此,有限的涉税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浮动的幅度,促使各级税务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再次,现行在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只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立法者无法预见到某个涉税具体情况,因而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也就不可能做到案件事实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均能完全对应、丝丝入扣,易造成执法者难以处理的情况。这样就只能赋予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以弥补立法的缺憾和滞后。
二、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上严重滞后
1、裁量权范围过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作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基本法律的《税收征管法》,共六章九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另有四章。这四章其中涉及到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五十八条,占到了总数的66%。上至国家税务总局,下至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每一管理层级、每一征收管理环节、每一涉税事项几乎都有自由裁量权存在。
2、可供裁量的空间过大。一方面,行政处罚倍数相差太大。如《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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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倍数相差高达十倍。另一方面,金额相差悬殊。如《征管法》第73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的,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差额高达40万元,可供裁量的幅度过大,易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
3、罚与不罚缺乏操作性。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这种规定只有上限,而无下限即可罚可不罚。何种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何种行为按上限处罚?《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未作出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难以把握。
4、对情节的衡量缺乏明确界限。《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列举了个别行为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执法人员凭经验、凭理解自由裁量认定。
(二)实践中裁量混乱
1、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滥用职权是不正确地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一定选择余地的处臵权力。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大部分集中在对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既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但是在税务行政执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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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执法人员违背法律法规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使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背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初衷,导致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造成情节认定不准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损害了税务机关的信用,削弱了税法的权威性,破坏了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助长特权思想,容易形成权力腐败。
2、税务行政执法行为避重就轻。执行难是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需要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手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但是实际工作中,部分执法人员为了避免执行难问题的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曲解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避重就轻,协商处罚的额度,把大问题简单化,小问题无害化处理,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尊严,破坏了税务机关的在纳税人中的形象。
3、税务机关执法重实体轻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是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普遍性问题,但是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程序合法就成为税收执法中的一个重要要件。而长期以来,税收执法人员缺乏对执法程序的正确认识,认为只要实体合法,程序是可以随意的。甚至有些执法人员认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更有甚者,以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方便工作甚至以方便纳税人为由,任意变更执法程序,造成同等纳税人同等事项的处理程序不同的问题,这严重的弱化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
二、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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