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内蒙古自治区(1997-20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西部干线(平齐、通让、大郑线部分区段)增建二线及新建霍林河至白城铁路、满洲里至伊尔施铁路、白阿线延长至蒙古的国际铁路和自治区建设项目东准、锡兰铁路等。
4、水利设施用地:2010年,水利设施用地将增加到21.53万公顷,增加 4.77万公顷,以满足自治区水浇地增加到300万公顷的配套需求。(详见附表3?5) 第十三条 未利用地
2010年全区未利用地调整到1310.57 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35%。比现状减少336.99万公顷。规划期内,开发建设用地3.5万公顷,农用地333.49万公顷,主要作为牧草地、林地和耕地的补充。
第五章 土地保护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
规划到2010年全区划定基本农田658.70万公顷,实行特殊保护。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推进先进农业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加快农田改造整理建设速度,以满足全区国民经济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副产品的需求。全区中低产田面积大,是影响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但中低产田蕴藏着巨大的生产潜力。要根据中低产田的特点、主要限制因素和改造主攻方向,科学规划,按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改造措施。 第十五条 基本草牧场保护
保护基本草牧场是内蒙古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依托,也是实现现代化畜牧业的物质基础。到2010年全区划定基本草牧场4136.01万公顷,实行特殊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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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草原,不得在草原上挖药材、挖肥土、采集野生植物、猎取草原上的珍奇野生动物、益鸟益兽和破坏草原生态;取得草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护草原,积极开展草地改良和人工草地建设。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
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保护自然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永续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文化、旅游事业发展的基础。根据自然保护区规划,到2010年列入国家及自治区级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 843.11万公顷,其中国家级保护区8处,面积 221.4万公顷;自治区级保护区103处,面积621.71 万公顷。对其实行重点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应严格控制,防止新污染产生。搞好生态保护,所属区域应划为禁垦区。在土地承包中,应明确承包者的生态保护责任。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搞非法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七条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内蒙古土地生态环境脆弱,土壤侵蚀严重制约着土地生产潜力的发挥。因此,控制退化,切实搞好土地整理就成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规划到2010年全区列入重点土地生态建设区八处,面积4120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5.67%(详见附表8“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生态建设规划表”)。
第六章 区域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 区域土地利用划分的目的是,加强区域土地利用宏观控制,明确各区土地利用方向,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以达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全区划分为4个主要土地利用区域。 第十九条 农业用地区
本区包括河套平原、土默川平原、西辽河平原三个二级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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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个旗县市,耕地总面积147.21万公顷,占全区耕地总面积的17.95%。规划到2010年本区耕地面积增加到 162.71万公顷,占全区耕地规划面积的20.83%。本区是内蒙古自治区主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
本区土地利用方针措施是:以种植业为主,集约化经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良的进度。从改善农田生态和生产条件入手,加大科技含量,发展节水灌溉,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单位面积产量。 第二十条 牧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包括29个旗,牧草地总面积5061.14 万公顷,占全区牧草地总面积的74.23%,本区依据地理位置和草原类型又分为8个二级区。规划到2010年本区牧草地面积保持在5079.60万公顷,占全区牧草地规划面积的74.48%。
本区土地利用方针措施是:以牧为主,严禁开垦草原,贯彻落实自治区“双增双提”发展战略,把草原建设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发展草地围栏和人工草地建设,加快草原生态建设的步伐,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包括呼伦贝尔盟北部大兴安岭林区4个旗市,林地总面积1046.03 万公顷,占全区林地现状总面积的52.26%。规划到2010年本区林地面积增加到1108.95万公顷,比现状增加62.92万公顷,占全区林地规划面积的47.44%。
本区土地利用的方针措施是:以保护天然林资源为主,加强营林工作,增加后备资源,转变经营方向,确保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主要措施是: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第一期工程 1998?2000年,以调减天然林木材采伐量,完全停止生态公益林经营性采伐;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以建设转产项目,培育后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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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提高木材供给能力和恢复林区经济为主要内容。基本实现木材生产以采伐利用天然林为主向经营利用人工林转变。 第二十二条 农牧林交错区
本区包括45个旗县,土地总面积2997.13 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5.95%。按区位条件和土地生态特点又划分为7个二级区。耕地548.04 万公顷,占本区总面积的18.29%;林地685.40万公顷,占本区总面积22.87%;牧草地 1500.19万公顷,占本区总面积50.05%。规划到2010年耕地减少到497.46 万公顷,占本区总面积的16.60%,比现状减少50.58万公顷;林地增加到826.56 万公顷,占本区总面积的27.58%, 比现状增加141.16万公顷;牧草地1487.01万公顷,占本区总面积的 49.61% ,比现状减少13.18万公顷。
本区是全区土地生态条件最脆弱的地区,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最严重的地区。
今后土地利用的方针措施是:耕地要以土地整理为重点,通过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条件,对于大于25度以上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牧业要贯彻落实自治区“双增双提”发展战略,以改善草原生态条件为主攻方向,加强草原建设,扩大人工草地和半人工草地及草地围栏面积;加快林业建设的步伐。(详见附表9“1996?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土地利用规划表”)
第七章 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仅是实施规划管理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强化实施规划的措施,确保自治区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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