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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
中国结算深业字〔2005〕42号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交所上市权证发行
人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权证发行人:
为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产品的推出,规范深交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交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规定,本公司特制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交所上市权证发行人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现予以发布。
请各权证发行人遵照本指南办理深交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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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交所上市权证发行人登记结算业务
操作指南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权证 发行人 登记 结算 指南 通知
抄送:公司总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05年11月17日印发
打字:李伶俐
校对:王晓冬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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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关于深交所上市权证发行人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
为规范深交所市场上市权证发行人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交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实行发行人业务“一站式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实行权证发行人业务“一站式服务”,发行人申请办理权证发行登记、行权结算和退出登记等相关事宜,只需与我公司登记存管部相关联络人联系。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权证登记结算相关业务
发行人为两人以上者,发行人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权证登记结算相关业务,代理人可以是相关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代理人需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权证登记结算相关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指定联络人受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如指定联络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代理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我公司登记存管部。
三、签订《权证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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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发行权证前,需就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我公司签订《权证登记结算服务协议》(见附件3)。
四、沟通权证方案的可行性
在权证方案形成过程中,发行人需事先与我公司就方案涉及的登记结算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五、开立行权专用账户
我公司为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证券的保管;为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行权资金交收,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资金的保管。
发行人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需提交《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申请开立行权资金交收账户需提交《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见附件4,加盖发行人或代理人公章)。
行权专用账户名称
专用证券账户户名: (权证简称)行权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户名: (权证简称)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六、办理履约担保品的保管
权证发行前,发行人须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履约担保品的保管,或提供经我公司认可的相关担保证明文件。发行人应保证用于履约担保的证券或资金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履约担保品数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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