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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俞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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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

2011-08-08 21:18:59作者:俞可平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浏览次数: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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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一个社会整体性变迁的过程。其中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迅速崛起,并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然而,这一变化尚未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

在十多年前的中国,“公民社会”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即使在学术界,多数人不仅对公民社会的概念相当模糊,而且对公民社会持怀疑的态度。如今,公民社会已成为中国学术界的热门议题,对公民社会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与此同时,学术界在以下问题上也表现出很大的分歧和争议:究竟什么是公民社会?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民间组织?它们有哪些作用?对社会生活有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公民社会与西方的公民社会有什么不同?中国公民社会所赖以生存发展的制度环境如何?中国的民间组织面临何种困境?其出路何在?对这些问题,我想集中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公民社会?这是一个被反复提出的问题。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语,其最初的译名是市民社会。我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一项研究中指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和“公民社会”都是对同一英文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但在中文语境中,它们之间存在某些细微的区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中译名。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一直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 “民间社会”最初是台湾学者对civil society的翻译,为历史学家所青睐,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这一称谓被广为应用。尽管这是一个比较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的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

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译名[1]。

正如我在上个世纪里90年代预料的那样,虽然现在仍有人继续使用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的概念,但为数已经不多,绝大多数学者使用公民社会的概念。尽管如此,作为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市民社会”依然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而且严格来说,这一概念与我们目前所说的“公民社会”有着重要的区别。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社会”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两分法之上的,而现在我们谈论的公民社会则是建立在社会三分法之上的。

作为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市民社会”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分别被看做是“一切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私人的物质交往形式”或“生产关系的总和”,“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以及政治国家基于其上的“社会经济基础”或“社会经济结构”。有时,马克思甚至直接把市民社会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或“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渊源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它建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分离这样一个基础之上。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是相辅相成的一对分析范畴。马克思认为,在封建社会中,市民社会湮没在政治国家之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合二为一。马克思说:“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一的表现”。[2] 资本主义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成为现实。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边界变得相当明确。政治国家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的自由活动范围有多大等等,都从制度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在逻辑上被分为两个部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这种两分法是马克思分析市民社会的出发点。

将社会两分法发展为社会三分法,并从社会三分法的角度重新审视市民社会的最有影响的学者,是两位具有马克思主义传统的欧洲思想家。一位是意大利共产党领导人和理论家安东尼·葛兰西,另一位是德国思想家尤根·哈贝马斯。像马克思一样,葛兰西也特别强调市民社会的作用。但与马克思不同的是,葛兰西强调的不是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而是其社会文化意义,并且认为社团组织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在他看来,谁控制了社团,谁就控制了市民社会;谁控制了市民社会,谁就控制了资本主义社会。哈贝马斯进一步明确地把当代社会主义社会分成三个世界:政治世界或政治国家、经济世界或经济社会、生活世界或市民社会。在他那里,生活世界或市民社会是一个对应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包括纯粹的个人领域和非官方的民间公共领域。葛兰西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观在以下两个方面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产生了重大区别。其一,马克思把社会分成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个部分,他们则把社会分成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三个部分;其二,马克思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而他们则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和组织意义,把社团组织和民间的公共领域当作市民社会的主体[3]。

我们现在通常使用的正是以社会三分法为基础、以民间组织为主体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我认为,公民社会概念是对传统的市民社会概念的超越。“市民社会”可以看作是对基于社会两分法之上的传统语境中英文civil society的翻译,而“公民社会”则是对基于社会三分法之上的当代语境中英文civil society的翻译。

在当代语境中,社会被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社会,即国家系统;政治社会的主体是政府组织,主要角色是官员。第二部分是经济社会,即市场系统;经济社会的主体是企业,主要角色是企业家。第三部分是公民社会,即民间组织系统;公民社会的主体是民间组织,主要角色是公民。相应的,我们把政府组织系统称为第一部门,企业组织系统称为第二部门,把民间组织系统称为第三部门。

按照社会三分法的逻辑,我们可以把公民社会当作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它既不属于政府系统(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而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

这一定义需要做几点说明。首先,把民间组织当作是公民社会的主体,丝毫不贬低公民本身在公民社会中的地位。单个的公民不仅是公民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民社会的主要角色。但是,公民社会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单个的公民只有组织起来,才具有社会的意义。这一点正像国家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官员,但国家的主体是政府组织一样,或者正像市场系统的主要角色是商人或企业家,但其主体是公司或企业一样,突出组织的地位并不会贬低个体的作用。其次,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民间组织,既包括正式的组织,也包括非正式的组织,我们把公民的某些自发组合,也看做是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因为这类组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正在变得日益重要。例如,某些网络团体,已经形成一种社会力量,具有很强的社会动员能力。又如,某些带有一定随机性的公民组合,像公园里健身的居民组合,或北京街头晚饭后那些扭秧歌的老人组合,都应当看做是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最后,我们所说的公民社会组织,不包括宗教团体和政党团体,因为这类团体带有强烈的信仰色彩,从性质上与其他组织差异太大①。

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其基础和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但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对民间组织的理解甚至比对公民社会的理解还要混乱。无论学者的文章或政府的文件,经常使用的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称呼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公民团体、中介组织、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等。一般来说,这些不同称呼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从严格的语义来说,它们之间应当存在着不可不察的差别,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社会的某个方面特征。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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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 2011-08-08 21:18:59作者:俞可平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浏览次数:142 网友评论 0 条 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是一个社会整体性变迁的过程。其中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迅速崛起,并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然而,这一变化尚未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 在十多年前的中国,“公民社会”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即使在学术界,多数人不仅对公民社会的概念相当模糊,而且对公民社会持怀疑的态度。如今,公民社会已成为中国学术界的热门议题,对公民社会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与此同时,学术界在以下问题上也表现出很大的分歧和争议:究竟什么是公民社会?中国目前到底有多少民间组织?它们有哪些作用?对社会生活有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公民社会与西方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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