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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建设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
来源:
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时间:
2008-05-05 23:45
农村社区建设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
民政部培训中心 孙树仁
[内容提要] 中国农村的基层社会治理从村民自治到农村社区建设,使农村社会治理由民主政治的范畴发展到社会建设的领域。农村的社区建设从区域范围到社会治理的职能、内容再到实施农村社区建设组织及其运用的方法都在发生着变化。在区域范围上由村民自治以建制村的村委会区域范围发展到以政府公共服务以建制村为区域范围,村民自治则下沉到自然村落;在职能上由基层群众自治的政治职能发展到以构建和谐社区的社会职能,在组织上从依靠法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展到基层政府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社会组织与自组织,从方法上也必然要介入社会工作的方法。
[关键词] 农村社区 区域范围 职能与内容 组织
在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对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农村社区建设的职能与内容以及实施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和主要介入的方法? 是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
一、关于社区的研究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的概念最早是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f.tonnies)1887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一书,首先提出的。他认为:社区是一种具有共同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彼此关系密切、 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1927---1937年美国人文区位学创始人之一的帕克多次来中国讲学,把这一学说带到了中国。20世纪30年代,吴文藻、费孝通等人出于科学认识中国社会,和推动社会学中国化的强烈
愿望,开始接受社会学的社区的学说,并研究中国社会。1948年10月16日费孝通在学术刊物《社会研究》第77期上发表了《二十年来之中国社区研究》。首次将社区的概念运用到对中国社会的研究。
关于社区的概念存在着种种定义和概念,围绕着社区这一概念不同的理解,其中存在着对社区地域性的不同认识。持功能主义观点的学者,往往认为社区姓“社”,而不姓“区”,强调的是社区的功能结构及社会结构,而不是地域空间结构,这一观点对社区没有严格的地域范围的限制。而持地域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社区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互动产物,因而,社区即姓“社”又姓“区”,现在学术界普遍持这一观点。认为社区包含着人口要素、地域要素、组织结构要素和文化心理等四个基本要素。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有机统一的关系。其中,“地域要素”是社区的地理环境要件,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区域范围,是人们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场所,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空间。“人口要素”是社区生活的主体要件,也是首要条件,人是社会的主体也是社区的主体。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都是有人来从事的。社区的人口数量(人口密度)是衡量社区规模的主要标志,社区的人口结构(文化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职业结构、社会分层)反映社区的性质和特征。“组织要素”是社区的客观机制,社区的组织使社区居民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得以实现,没有组织的社区是不存在的,没有组织的社区是没有意义的社区。社区组织的要素,主要是指社区内部的各种社会群体和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构成方式。主要由党组织、家庭、邻里、村居委会、经济组织、商业单位、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等。“文化要素”是社区居民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实现的精神要件。主要是指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心理特征、共同的文化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村规民约、精神状态、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等等。四个要件紧密相关,缺一不可。当然,还应该看到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其功能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社会历史背景下往往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必然出现各个阶段的时代特征。社区是社会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它是在一定地域范围的社会;社区是群体,但与一般意义上的群体不同,它是以地域为特征的群体; 社区是人群,但与一般意义上的人群不同,它是具有社会交往的人群,具有共同文
化心理和共同利益的人群,社区是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的基本要素告诉我们,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必须确定农村社区建设的区域范围,并依此作为一个农村社区建设的单位,以便于我们组织和指导村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同时,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内在的联系,但是毕竟不是村民自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那么农村社区建设的功能又是什么呢?内容又是什么呢,也需要我们给以确切的定位。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村社区的组织系统既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客体,又是农村社区建设组织载体,这又需要我们对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体系给以准确的定位。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区域范围
在城市的社区建设中,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中办发[2000]23号文件)那么,农村社区的范围又应该如何定位呢?
首先农村社区区域的的范围必须尊重社区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本质属性。确定农村社区建设的区域范围,应该充分考虑社区的特质,也就是社区的自然属性。社区是一种比邻而居、相识相知、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就要求我们确定农村社区建设的区域范围时,要做到区域适中、人数适宜,保证农村社区是彼此之间相互熟悉经常来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如果界定的农村社区区域范围人口太多、范围太广,村民们彼此之间构不成彼此熟悉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样的社区很难发挥社会功能,这样的社区实际上将成为一种行政化区域。在我国广大的平原地带的村庄,一般一个大的自然村也是一个村委会的建制村,大的村子下设十几个村民小组,小的村子有几个村民小组。我们在河北平原地带的农村体验生活,其中在一个大的自然村(方圆近四平方公里,人口达到2万余人),我们对村民的彼此熟悉程度进行了测验,村两头的村民基本上没有来往的占到90%以上,老百姓彼此之间知根知底,经常串门唠嗑又能相互帮助的人家一般在30户左右的人家约1000余人。在公共空间上,以往村民经常活动的公共空间,每天担水的水井、游泳的池塘和村里的祠堂。一般在“两袋烟的路程”步行20-30分钟的路程,约1-2平方公里的范围内。现在,随着交通工具的发达,道路的平坦,大家经常活动的公共空间已经扩大了,一般在2公里的范围内路程上村委会组织一些活动,只要有时间,大家都能到。而在2公里以上
路程,除非是特别关心的活动,或者有利益驱动(比如去开会可以发奖金,可以请大家吃馆子、可以看戏、看电影)否则,一般村民是不会参加村委会组织的活动的。而在山区,一个建制村的村委会往往包含着若干个自然村,而自然村本身很小,多则几十户,少则十余户,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又相隔甚远,这里的村民主要活动范围在自己的自然村里。因此,我们在确定农村社区建设的区域范围时,是不能一刀切的。一定要符合社区的基本属性,这就是社会生活的共同体的本质属性。正由于平原和山区的不同,人口密度不同,在各地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的试点中,就有着山东、江苏主要以建制村为区域范围的农村社区建设和以江西为代表的以自然村为社区建设区域范围的农村村落社区建设的不同。
二是农村社区区域的的范围必须尊重农村社区建设中政府的行政力量介入的基本特征。农村社区建设不同于村民自治,其主体是村民,村民自治就是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属于基层群众自治这一民主政治制度的范畴。行政是不应该介入村民自治活动中的,行政力量只是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着指导的作用。而在农村社区建设中以农民为主体的村民自治仅仅是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政治建设,同时农村社区建设还包含着更广泛的农村社会建设的内容。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是主体,是根本力量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农村社区建设毕竟不是村民自治,从社会治理的层面上来看,它更重要的是国家对农村社会善治的社会治理行为,是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与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共同建设农村社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通过行政力量体现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善治理念,同时也将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因此,在确定农村社区区域范围时,必须考虑到有利于国家行政力量对农村社区有效地提公共服务,有效的整合农村社区各种资源的整合。出于以上考虑,将农村社区建设的区域定位在建制村村委会的区域是适宜的。
三是同时还要考虑到有利于促进村民自治,使得农村社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们认为,以建制村为社区建设的区域范围,有利于政府在农村社区建设中有效的组织公共服务和整合农村社区建设的各种资源。但是对于建制村人口多,区域广、公共社会事务复杂的村子,村民自治难以落到实处。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许多人口多、区域范围大的村子,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都很困难,一事一议更是难以做到,村民自治流行与形式。在那些村民自治基础薄弱、乡行政力量与村民自治关系紧张的村庄里,以建制村为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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