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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2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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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作业证》的办理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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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作业现场的管理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3.安全要求
? 3.1 作业组织
3.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3.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3.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3.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3.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 3.2 作业交通警示
3.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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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标志牌。
3.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3.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3.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3.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3.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 3.3 应急救援
3.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3.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 3.4 完工恢复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4.《作业证》的管理
? 4.1 办理时机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 4.2 《作业证》的填写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 4.3 《作业证》的审批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五、高处作业
1.术语和定义 ? 1.1 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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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 1.2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 1.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 1.4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 1.5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 2.高处作业的分级
? 2.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 2.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 2.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 2.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 3.安全要求与防护 ? 3.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3.1.1 危害辨识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 3.1.2 建立责任制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 3.1.3 作业人员的选择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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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 ? 3.1.4 落实安全措施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 3.1.5 办理《作业证》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 3.1.6 检查工器具和安全措施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 3.1.7 紧急状态下执行应急预案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 3.2 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 3.2.1 设立监护人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 3.2.2 高处作业三宝 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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