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有效途径
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有效途径
[摘 要]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使得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性得到凸显。尊重被害人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给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上诉权、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求偿范围、建立、健全被害人救助体系等途径,能够切实发挥法律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作用。
[关键词]被害人;权益保护;途径
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使得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性得到凸显。通过何种途径,针对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健全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就成为一个十分值得探索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来对我国的被害人保障机制进行完善,使我国的被害人保护机制能够切实发挥其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作用。
一、尊重被害人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
1.法律规定中扩大被害人对案件诉讼的知情范围,保证被害人充分地参与到刑事程序中来。作为案件中犯罪行为最直接的受害者,被害人有权利知道更多的诉讼信息。被害人不仅在是否立案、是否起诉、是否判决等方面享有知情权,而且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法律适用等方面也应当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2.司法实践中应保障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凡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都是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既然是诉讼当事人,就应完全赋予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应该得到保障,而不应该给予不同类型的被害人的程序性权利明显不同,甚至是大相径庭。
3.在制度上完善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的具体程序和程序性权利被侵害的救济途径。为使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时地知悉有关的诉讼信息,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一方面要完善司法机关的告知程序,包括方式、手段;另一方面要创造一些有利条件便于被害人获取必要的诉讼信息,例如,可以在司法机关内部定岗、定人专门负责被害人的接待及信息告知工作。此外,对于司法机关侵犯被害人知情权的,应有一个完备的申诉程序,使被害人有一个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同时,这样也可以让司法工作人员接受监督,让侵害被害人知情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对于因司法人员的过错导致被害人因无法及时地获取相关案件信息,而致使被害人失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机会的,被害人应有权要求相关的责任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其诉讼费用。对于妨碍被害人行使其程序参与权的给予一定的制裁。
二、给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上诉权
在我国被害人对于公诉案件的裁决不服的情形下并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只是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但是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但又因为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是从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是否提出抗诉较为慎重,当涉及的利益不是太重大时,一般不会轻易抗诉。[1]而对于被害人来说,判断公诉案件的是否应该进行抗诉,多是从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得到保护这个角度出发。由于检察机关和被害人之间对于是否应该抗诉这个问题上存在的价值判断上的差别,以及被害人在公诉案件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