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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A、当面委托:投资者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B、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投资者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申购委托手续。
7、缴款与发售 (1)申购确认
2004 年5月13日(T+1 日),各证券营业部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该日(T+1 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04 年5月14日(T+2 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帐。
2004 年5月14日(T+2 日),主承销商会同上证所指定的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上证所以实际到帐资金为准,为每一笔有效申购连续配号,每1 手(1,000 元,10 张)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2)公布中签率与网下发行结果
2004 年5月17日(T+3 日),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布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其中包括网上的中签率和网下申购结果)。
(3)摇号与抽签
当网上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04 年5月17日(T+3 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中签率,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4)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
2004 年5月18日(T+4 日)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 手(10 张,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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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清算与交割
(1)2004 年5月13日(T+1 日)至2004 年5月17日(T+3 日)所有申购资金由上证所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所冻结的资金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三天)归发行人所有。有关申购资金划拨、冻结事宜,遵从上证所、登记公司有关规定。
(2)2004 年5月17日(T+3 日)登记公司根据发售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证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04 年5月18日(T+4 日)登记公司对未获发售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营业网点返还未获发售的申购余款;同时将中签的申购资金扣除发行手续费后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
(4)主承销商收到登记公司划转的款项后,将该款项于2004 年5月19日(T+5 日)与网下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5)网上发行部分歌华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上证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有关数据由登记公司以软盘形式交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网下发行对象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半年以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售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网下发行数量
根据网上发售和网下配售的实际申购结果,按照网上发售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下发行数量。
3、网下申购时间:2004 年5月12日(T 日)的9:00~15:00。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网下定价发行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2004 年5月12日(T 日)以公告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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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获配名单及其配售歌华转债手数,确定的方法为:
(1)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时,投资者 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歌华转债。
(2)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时,主承销商计算配售比例,投资者将按该配售比例(配售比例=网下配售歌华转债数量/网下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获得配售,实际配售量按1,000 元(1 手)取整。
5、网下发行的申购规定
(1)所有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金额下限为50 万元(含50 万元),超过50 万元(500 手)的必须是10 万元(100 手)的整数倍;若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未参与网上优先认购,则其申购上限为125,000 万元(125 万手);若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同时也参与了网上优先认购,则其申购上限为125万手扣除其在网上优先认购的数额。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资金必须为其自有资金,汇款银行帐户和上证所的证券帐户必须为其自有帐户,申购并持有歌华转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歌华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或网下方式进行申购,但不得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机构投资者选择网上方式申购,将比照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执行。
(3)网下申购的每个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4)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5)本次网下发行的歌华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歌华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证所的证券帐户卡。 (2)网下申购
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04 年5月12日(T 日)认真填写主承销商制定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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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预约申购表》(见附件)并由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4 年5月12日(T 日)15:00 前按本公告披露的联系方法连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证所证券帐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预约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7、缴款程序 (1)缴纳定金
①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4 年5月12日(T 日)15:00 前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帐户(划款时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歌华转债定金”字样): 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为: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西四支行 (电话:010-68041358,传真:010-68041496) 户名: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帐号:65100030250760036 票据交换号:72
人行支付系统号:105100003023 联行行号:50113
②2004年5月14日(T+2 日),由主承销商、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定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主承销商根据定金的实际到位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定金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确定网下配售清单,通知机构投资者缴纳配售余款。
③机构投资者若获得配售,其申购定金将直接作为认购款。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定金还有剩余,则多余部分在2004年5月17日(T+3 日)返还。
④定金在申购冻结期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三天)归发行人所有,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获配通知和足额缴纳认购款
①2004年5月14日(T+2 日),为方便投资者,本次发售结果确定后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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