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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锁定期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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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3:28:36

关于上市公司锁定期的总结

小结:非控股股东IPO后的法定锁定期是12个月,控股股东36个月。在IPO前,原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关联方的,关联方的锁定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锁定期同控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操作惯例,原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给关联方,其锁定期应当与原股东相同。同时,对于首发上市前12个月内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对该类股份的锁定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既有锁定期为1年(受让自非控股股东)的,也有锁定期为3年(受让自控股股东)的案例。

如果目标公司目前是拟上市公司,不涉及股权分置问题;如果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方案的,原非流通股在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期满后,小非可全部解锁,大非需爬行解锁。即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13-第24个月,大非累计解锁比例不超过5%;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13-第36个月内,大非累计解锁比例不超过10%。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锁定期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的,原非流通股在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期满后,小非(持股低于5%的股东)可全部解锁,大非(持股超过5%的股东)需爬行解锁。即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13-第24个月,大非累计解锁比例不超过5%;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13-第36个月内,累计解锁比例不超过10%。(注:上述比例指上市公司总股本)

二、首发上市的锁定期 1.发起股东(非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起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条款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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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仅深交所)。

3.作为增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条款的规定,“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同上。

4.通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

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或发行人的送股取得新股。对该类股份的锁定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是上市公司的自愿承诺。

A.通过资本公积转增取得新股

以新野纺织(002087)为例。该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如下:“发行人其他股东(包括内部职工股东)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前,其共持有发行人4429.2万股,其中通过2006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增加1476.4万股。对于2006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前持有的股份(共计2952.8万股),按照《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对于通过2006年资本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增加的股份(共计1476.4万股),自2006年6月23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因此,该案例说明,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视同增资扩股,转增形成的股份应当承诺锁定三年。

B.通过送股取得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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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鲁阳股份(002088)为例。该公司于2006年11月9日刊登的招股意向书中股东承诺如下:“本公司其他股东(合计持股25,174,298股)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因2006年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0股红股增加的股份(合计12,587,149股),自2006年7月20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他股份(合计12,587,149股)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上述承诺和锁定期限届满后,相应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该案例说明,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送股,也视同增资扩股,应当承诺锁定三年。

5.作为股权转让受让股东

对于首发上市前12个月内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份的,对该类股份的锁定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既有锁定期为1年的也有锁定期为3年的案例。

A.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从非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上市后锁定期一般适用一年。

以江苏宏宝(002071)为例,该公司2006年9月8日刊登的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如下:“公司其他股东红塔创新、华尔润、恒德金属、衡允恭、王施涛均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而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行竞买,于2005年12月8日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江苏宏宝的8.4%股份,于2006年1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江苏宏宝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红塔创新系通过拍卖取得发行人原股东持有的股份,其取得股份的时间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不到十二个月。该案例说明,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在上市后的锁定期适用一年,只有增资扩股的股份才会有三年禁售期,以股权转让方式进入的投资者不受此限。

B.IPO前十二个月内受让自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期一般适用三年 以湘潭电化(002125)为例。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股东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2006年5月12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来源是:“2006年5月,长沙市兆鑫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光明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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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各187.2万股转让给北京长运兴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按电化科技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红利确定为2.71元/股,股份转移及对价支付已履行完毕。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06年5月12日办理完毕”。虽然根据招股说明书的编制规则,股份锁定的承诺是股东自愿作出的,但从江苏宏宝到湘潭电化,不排除监管层对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后新股东的股份锁定有延长的倾向。

三、定向增发的锁定期

对于定向增发,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公开增发和配股中的锁定期

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在具体操作的时候,为了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可结合优先认购权的设计对锁定期作出灵活安排。

五、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期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这里的战略投资者是指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人。这不仅仅包括首发、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还包括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对战略投资者来说,不管以何种方式进来,锁定期都是三年。

六、收购上市公司的锁定期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七、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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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2.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3.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4.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5.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允许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入本公司股份后应持有超过6个月的期间;如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八、关于高管的锁定期

1. 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前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 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 在离职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 在允许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入本公司股份后应持有超过6个月的期间;如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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