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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经办行的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在转贴现凭证第一联上“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和日期,将《商业汇票转贴现协议书》及转贴现凭证送交会计部门。
3.会计部门收到转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对买断式转入贴现,应要求转贴现申请人对拟转贴现汇票作背书转让,并按《商业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约定利率、贴现期限在转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将转贴现凭证第一至三联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转贴现申请人,第五联转贴现凭证和汇票按汇票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4.会计部门根据《商业汇票转贴现协议书》将汇票金额扣除转贴现利息后的实付金额汇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6 回购式转入贴现业务
1.经转贴现双方协商,可以办理回购式转入贴现。
2.对回购式转入贴现票据的背书处理。对回购式转入贴现业务,可要求贴现申请人进行背书转让。对约定在办理转贴现时不作背书转让的,需在《商业汇票转贴现协议书》中明确,“如转贴现申请人没有在协议约定时期回购已贴现票据,转贴现申请人应无条件补办转让背书手续,并承担由此可能给贴现银行造成的一切损失”。
3.对需回购的票据,应由转出行业务人员、转入行业务人员和会计人员三人共同封包签字后交转入行会计部门保管。
4.对回购式转入贴现业务的后期管理。办理回购式转入贴现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转贴现票据明细台帐,注明票据回购日期。
5.票据回购到期前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同转贴现申请人联系,提示对方到期按时付款。会计部门在回购到期日关注回购资金到帐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信贷经营部门,在资金到帐后按会计操作规程登记有关台帐,信贷经营部门在转贴现票据明细台帐上予以注销。
6.若转贴现申请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于到期日将资金划回我行,经办行可按双方协议约定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诉讼保全我行资产,并向转贴现申请人收取迟付期间的违约金。
2.7 转出贴现业务
1.信贷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贴现余额、资金头寸、资金成本等情况提出转贴现申请,并与转入方协商转贴现利率及相关事宜。
2.我行办理转出贴现业务时,我方需向转入方提供的材料与转入方共同协商确定。 3.对转出贴现业务,由信贷经营部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转出)审批表》(附件2-14-2),并由有权审批行的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金、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审批。
4.对转出贴现业务,会计部门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和信贷经营部门要求,收集、整理符合转出条件的商业汇票,填制转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并在第一联签章,连同汇票和其他申请材料交信贷经营部门,由信贷经营部门一并交转入方。对转入行同意办理的转出贴现业务,由会计部门根据转入行返回的贴现凭证作相应会计处理;对转入行不同意办理的转贴现业务,由会计部门继续将拟转出票据按照规定保管。
5.转出贴现业务的后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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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转出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在原贴现票据明细台帐上予以登记,对回购式转出贴现,应注明回购日期。
(2)已转出商业汇票到期后,如收到转入行发出的被拒绝付款通知,应依据《票据法》规定主张票据权利并进行追索。
(3)对回购式转出贴现业务,票据回购到期前由信贷经营部门同资金管理部门联系,落实回购当日所需付出资金。会计部门在回购到期日按照协议及会计操作规程将资金及时划入对方指定账户。在我行回购资金划入对方账户并在核实拟回购票据真实无误后,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从对方取回所封包商业汇票,并在贴现票据明细台帐上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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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4-1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转入)申请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我行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持下列商业汇票向你行申请转贴现,票据情况详见清单。
基 本 情 况 申详营法申其业定请中贴:请细执代现人地照号表金买全称 址 码 人 金融许可证号 授权代理人 邮编 额 (大写) 断 (大写) 回购 (大写)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大写) 商业承兑汇票 (大写) 申请转贴现原因: 申请人声明: 我单位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保证已按贵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交的商业汇票真实、合法、有效,违约责任按转贴现协议执行。以下签字人已获必要的授权,其签字对我单位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7
附:《商业汇票转贴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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