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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转贴现
1 概述
1.1 定义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1.2 对象
申请商业汇票转贴现的机构应为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办理转贴现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和信用社。
1.3 用途
主要用于解决金融企业之间的短期融资需求。
1.4 种类
1.4.1 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
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建设银行办理转贴现,由建设银行付出资金为转入贴现;建设银行将所持有未到期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并取得资金为转出贴现(本文中未专门提及,均为转入贴现)。
1.4.2 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买断式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约定的价格向另一家金融机构(买入方)背书转让,并未有回购协议的转贴现行为,除票据继续转出外,票据到期后由买入方直接向承兑人收款。回购式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约定的价格和期限向另一家金融机构(买入方)转让,并于转贴现期限届满再回购原转出票据的贴现行为,回购式转贴现的回购日不得超过到期日。
1.5 条件
1.若转入贴现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应符合总行相关规定,并经总行统一授信,转贴现金额控制在总行对该承兑银行统一授信且尚未使用的额度内。若转入贴现票据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及转贴现申请人均需为建设银行授信客户,转贴现金额同时在我行分别对承兑人和申请人授信且尚未使用的额度内。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转贴现票据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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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
1.6 期限
转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1.7 定价及其方法
银行办理转贴现业务收取的贴现利息率,由转入、转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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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操作程序
2.1 受理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有关规定。
2.1.1 客户申请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1相关规定。
2.1.2 资格审查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中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章1.2和1.5中的规定办理。
2.1.3 提交材料
1.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方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合法有效的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
4.《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转入)申请书》(见附件2-14-1)、《商业汇票转贴现清单》(见附件2-14-3)。
5.拟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原件,且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商业汇票自出票日到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贴现/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7.有效的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会计部门的业务用公章)。 8.转贴现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及相应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行业专用发票),其他能够证明该票据项下的交易已经确实履行的凭证。
9.其他建设银行要求的材料。 2.2 调查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2.2.1 信贷经营部门审查
信贷经营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向其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并按规定填写; 2.转贴现申请人、承兑人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3.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或其他必须记载事项以外的文字;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清晰;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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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等。
4.最后被背书人、申请人、申请书签章与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名称是否一致;
5.查询查复书、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规;汇票、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是否相互匹配。
6.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是否真实。信贷经营部门应就此条审查内容通过委托转贴现申请人所在地的建设银行进行调查,被委托行应给予积极配合;也可赴当地进行实地调查。
2.2.2 会计部门审查
信贷经营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将拟转贴现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送会计部门复审。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票据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是收款”或其他必须记载事项以外的文字;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清晰;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等。
2.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相关要素是否齐全、有效,必要时应向承兑人再次查询。 经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反馈信贷经营部门,并将有关材料退回。
2.3 审批
信贷经营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予以退回,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按审批程序报批。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贷经营部门送交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2.转贴现申请人是否具备规定资格,承兑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3.信贷经营部门对申请人和承兑人的评价分析是否准确合理,承兑人的资信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有无理拒付可能,业务风险是否可控等。
2.4 额度使用
对审批同意的转贴现业务,应相应扣减申请人或承兑人授信额度。其中,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应扣减承兑银行授信额度;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应同时扣减贴现申请人和承兑人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发放
1.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和资金管理部门同意资金安排的意见,与申请人签订《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式)协议书》(见附件2-14-4)和《商业汇票转贴现(回购式)协议书》(见附件2-14-5)。
2.信贷经营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填制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由贴现凭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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