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证据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二的应用
显粗略,对证据保全的形式要件并未作规定,只是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所涉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实践,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第一、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内容、种类和范围;第二、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的所在地;第三、需要保全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第四、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理由。
综上,对于证据保全的形式要件,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全面而详细的规定,这我国民事诉法的缺陷所在,是有待完善的地方。
2、证据保全的管辖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区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诉讼前是否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所以对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也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案件还没有起诉到法院时,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一般是向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新鲜事物的出现,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也就越来越丰富,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对方当事人可能因为保全的证据对已方不利,可能会败诉而不愿意提起诉讼,从而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减少了诉累。在看到公证机关作为证据保全主体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第一,公证机关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争议的,第二、公证机关没有强制进行证据保全的权利,[28]第三、公证机关着重于形式审查,难免对于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缺乏应有的监督。
而案件到了诉讼阶段,证据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而现行法律并未对诉讼中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规定,极易导致操作上的混乱,不利于诉讼的开展,更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总之,无论是起诉前还是起诉后的管辖均存在缺陷,是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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