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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藩篱,将1932年的三分之二的行政法课程拆分为多种行政权力成分进行讲授,而这些权项按照传统的做法是赋予宪法学的。传统法学家们反对弗兰克伏特将行政法纳入宪法的倾向,他们认为所有的法学院都开设有宪法课程,教行政法的教授应当把行政法纳入宪法层面。在弗兰克伏特的著作出版的三年时间内,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多种权力拆分的法律条文,摧毁了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核心行政机关,耶鲁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也对弗兰克伏特的远见卓识大加赞赏。
在所有反法律形式主义的观点中,没有什么观点比弗兰克伏特、鲍威尔和兰蒂斯对公法的方法更具有彻底性了。社会法学家如庞德极力赞同霍姆斯提出的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大量司法立法的观点。庞德和霍姆斯都认为,法律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在法官们进行司法主观反映的司法推理的时候,他们表明了法律的建构是要考虑经济要素的。弗兰克伏特和鲍威尔通过他们对联邦最高法院的研究,拓展了这门社会哲学,并将它拿到课堂上,但他们却不能把支持这种观点的霍姆斯和庞德联系在一起。因为那时候,立法法还没有成为传统法学院所开设的课程。兰蒂斯与其说是一位反叛的现实主义者,不如说他是经验主义者。律师更是乐意成为经验主义者。
实用主义法学对教育的真正贡献,是私法领域的实验和在私法领域进行法理学的尝试。20-30年代,许多现实主义法学家都极力将他们的学生所学的私法课程同律师们的法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他们尝试将法律同社会科学融为一体,运用功能分析方法,使法学教育更具可行性。 所有这一切,都体现出实用主义法学当初将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运用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体现出现实主义法学对教育的巨大贡献。 (二)二战之后:现实主义法学在美国法学教育中的创新 1、耶鲁法学院的新发展:1945-1950 1945年,耶鲁大学法学的教授弗瑞德·罗德尔在耶鲁法学评论上发表书评宣称,\哈佛大学法学院是霸权主义的王国\,而且,\哈佛大学法学院在上个世纪曾经令人骄傲地进行教育改革,但直到现在1945年的美国,哈佛大学落后于时代了,它落伍了。\与之相反,\现在的耶鲁就比哈佛强多了,紧跟时代潮流,耶鲁的学生跟哈佛的学生相比,他们是在讲不同的语言。\然而,罗德尔警示道,在未来的时间内,耶鲁必须下大力气保持它战前的里程碑的地位了,以免漫漫地滑向哈佛的霸权主义。此时,他和经济学家沃尔顿·汉密尔顿一起撰写文章,为阻止耶鲁滑向哈佛式的学校进行不懈的努力。 斯特哥斯担任院长以后的一年半时间里,成功地对教师队伍进行大调整。而且,耶鲁大学法学院还聘任了一大批地位显赫的德高望重的现实主义法学家做客座教授,每年来法学院讲一到两门课程。他们致力于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大胆的尝试,使耶鲁法学院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20世纪40年代后期即二战结束后的5年,耶鲁法学院的课程考试继续关涉到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关涉到法学职业教育的主张。虽然对法学职业教育不是那么特别强调,但现在要比以前关注得更明显了。从1946年伊始,就举办让学生们参加庭审旁听、行政事务代理、仲裁委员会和立法委员会的专题研讨会。1946年,杰罗姆弗兰克开始讲授有关审判的课程--\事实发现\和威斯利斯特哥斯讲授有关仲裁的专题。所有这些课程都是尝试着让学生的注意力从传统的法学教育即以诉讼为核心的观念转移到法律实践上。所开设的课程重点放在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其分量要比法学职业教育大得多。40年代末期,在耶鲁法学院出现了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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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大爆炸的局面。许多新开设的选修课都是有关社会科学的。1948年,耶鲁法学院为律师、法学院的学生和其他领域的学者,提供了一个学期的高级法律研究和与之相关的社会科学。
40年代晚期的耶鲁大学法学院比先前的20-30年代更加\现实主义\了。大学管理者的有力保护使得现实主义法学得到了维持,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然而,40年代的现实主义法学家似乎从来没有意识到他们做出了很大贡献。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们只是偶尔在他们的文章和案例教程中谈到现实主义法学。或许他们主要是在30年代都在耶鲁接受过法律现实主义的教育,所以就习以为常,显得不那么激进了。但现实主义法学在耶鲁所取得的成就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杰罗姆·弗兰克、迈尔斯·麦克道格拉斯、哈罗尔德·拉斯威尔三个人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挑战和对现实主义法学教育的成就更是不可低估的。 2、耶鲁现实主义法学的平和期:1950-1960
1950年-1954年,出版了大量的案例教程,这将有助于学生们当律师时对遇到的情况进行较好的把握。这一期间,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们共出版了9本案例教程。有三本涵盖新的法学领域。斯特哥斯1953年出版的《仲裁法案例》就是源于他对仲裁的专题研究,这是美国对仲裁这一主题所开设的唯一一门课程。同时,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两名教授运用与众不同的方法来教合同法。艾迪逊·穆尔的《合同的步骤》就商界人士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一步步的解答。奥勒的著作涉及到公寓房的建设的领域。该书每一章都涉及到奥勒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包括从借钱到交房,从图纸到装修,到房屋建设的完成。穆勒,这位经商多年的实业家,他的著作包括了商业事务所需要的所有的材料和文件。他希望通过大量的图片和背景材料来更加清楚地解决合同问题。跟穆勒一样,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弗瑞德瑞奇o凯斯勒和芝加哥大学的迈尔克姆·夏普,让他们的学生要抵制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萨缪尔·威利斯顿试图将合同法限制在几个法律原则之内的说法。他们说\这种狭隘的方法只能歪曲合同法在社会进步中所真正发挥的作用。\作者在他们的1953年的合同法案例教程导言中进一步表明,\只有清楚各种合同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我们才能真正弄懂合同法的现实意义。\ 从40年代末期到50年代初期,耶鲁法学院的教授们在他们的案例教程中都将法律条文放在比事实情况较低的地位来考虑,他们找到了大量的非法律的材料来加以论证,他们关注更多的社会公共政策的事项。在耶鲁,依据斯特哥斯从1954年担任第二院长所得出的结论,法学教育采纳了现实主义法学的观点。在1954年从特克的税法案例教程出版到1958年底,耶鲁大学法学院很少人撰写有关法学教育的文章了。法学院的内部政策和外部政治事件吸引了大多数教授的视线。耶鲁法学院的教授对现实主义法学的其他方面也投入了更少的热情。1954-1955年以后,在课程目录中,案例研究也没有了。1955-1956年以后,案例介绍的课程也没有了。1957年,杰罗姆·弗兰克逝世以后,法学院就再没有开设\事实发现\的课程。尽管耶鲁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仍然是现实主义的,但跟以前比,氛围要淡得多。同时,1946-196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却比以前更加富有现实主义的特色。
3、哈佛大学的现实主义入侵:1946-1960
1946年6月,科奈恩特主席聘请艾文·格瑞斯沃尔德担任法学院院长。格瑞斯沃尔德的管理,表明一个现代哈佛法学院的诞生。跟庞德一样,这位新院长是一位十分热心的管理家,他曾经给学校的一份学生举办的报纸写信,谈到如何解决学校洗衣房使用强力皂所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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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瑞斯沃尔德从来不象庞德那样独断专行,他继续采纳庞德的许多法学教育的思想。跟庞德一样,新院长坚持法学教育的形式主义观念,正如他在阻止社会科学进入法学院课程体系时所讲的那样,\法律是作为社会控制工具而设定,它不仅仅是达到目标的工具。法律有其自身的历史、自身的方法和自身的标准,这些是别的学科原则无法具有的。成为一名律师,必须要掌握一定的法律。 三大法学院的法学教育的推动,使得现实主义法学在美国战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成为影响全美国法学界和律师界极为广泛的一种法学思想。60年代后期的法与社会运动、权利法学、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无不闪烁着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火花,批判法学更是秉承现实主义法学的传统,对形式主义和客观主义法律思想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成为现实主义法学的激进的后裔。再进一步地说,开始流行于整个西方世界的后现代法律思潮,亦得益于现实主义法学的某种启迪。 五: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在中国的法学界一直有这样一种有趣的现象:就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二者的关系而言,似乎总有一种“隔”的感觉。这边在隔靴搔痒,那边在隔山打牛,虽是一片热闹非凡的样子,却依旧是无形我素、各行其路。实实务部门的一些做法在理论界看来有时是“无法无天”。而在理论界的坐而论道在实务部门看来又是与实践脱节,二者之间似乎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5]此段话也是对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反应。
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应该借鉴美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把现实主义法学引入的教育之中,多增加案例教学,增加法律社会实践,多引进辐射课程学习,增强法学院使用能力,训练职业律师道德。
参考文献:
[1]《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_浅谈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思想》 蒋晓彤、时芸芸著 《黑河学刊》2010年8月第8期
[2]《论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从“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谈起》 祝爱珍、王铭著 《宁德师专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 期 [3]《法律实用主义的进路及其贡献——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渊源》 苗金春著 《学术界》(双月刊) 总第131期, 2008. 4
[4]《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对美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影响》 吕世伦 付池斌著 中国法学网2010年
[5]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读<判解研究>有感》 熊谞龙著 《判解研究》2010年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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