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安全。如全厂性锅炉房、空压站、总变配电所、消防站、厂部办公楼、哺乳站、急救站等均需制定较大的防火间距。
4.火灾几率及其影响范围。根据对1954~1984年炼油厂较大火灾事例的统计分析,各类设施的火灾比例:上艺装置为69%,储罐为10%,铁路装卸栈台为5%,隔油池为3%,其他为 13%。其中火灾比例较大的装置火灾一般影响范围约10m,而火灾比例较小的油罐,油池火灾影响范围较大,但邻罐被引燃者只有一例,且是在极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详见表3.2.11—l工艺装置火灾实例和表3.2. 11—1油罐火灾实例。
5.消防能力及水平。石化企业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小,总结了丰富的与火灾斗争的经验,尤其对灭油罐火灾比较成熟,扑救工艺装置火灾也有得力措施。在设计上也提高了消防的能力和水平;因此,防火间距的制定可根据消防能力的提高而适当减小。 6.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油罐、油池、油码头对火灾扑救较困难,其他设施(除工艺装置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外)的火灾比较容易扑救。
7.尽量节约用地。我国农业用地日趋减少,是当前极为突出的矛盾,因此,在满足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减少工厂占地是今后工厂建设的基本因素。
8.尽量靠近国外有关标准的水平,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吸取先进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基础上,使本标准尽量靠近国外有关标准的水平。
二、制定防火间距的基本方法,组成石化企业的设施很多,并各有其特点,若对表中所列的设施逐一分析制定防火间距,问题复杂工作量大。因此,采用了根据上述原则和参考有关资料,首先对主要设施(如工艺装置、储罐、明火及重要设施)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防火间距,然后,以此为基础对其他设施进行对照,再上下左右综合分析比较,逐一制定防火间距。其中.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建规》执行。
三、与国外有关标准的对比(见表3.2.1l一3)
本规范的防人间距与国外有关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大致相同或相近。其中,略小者占40%,相同者占47%,大者占13%(主要是高架火距)。
四、本规范的防火间距使用本规范表3.2. 11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1.表内防火间距只适用于工厂内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设施内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按此表执行。
2.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均以两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设备或建(构)筑物确定。对有围墙的设施,也不按围墙确定防火距离,其防火间距起止点按本规范附录六规定执行。
3.石油化工工艺装置无全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而装置内各生产单元均有火灾危险性类别。因此,在确定石油化工工艺装置防火距离时,应按与其他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五、与液化烃、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最大单罐容积确定。因罐组内火灾的影响范围取决于单罐容积的大小,大者影响范围大,小者影响范围小。国外标准亦以单罐为准。
六、与码头装卸设施(即水域部分)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油臂或油轮停靠的泊位确定。
七、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铁路装卸线、泵房或零位罐等确定。
八、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汽车装卸台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鹤管、泵房或计量罐等确定,若有围墙者亦不考虑至围墙。
九、与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均以火炬筒中心确定、即使火炬筒附近设有分液罐等,仍以火炬筒中心为准。
第三节 厂内道路
3.3.2最长列车长度,是根据走行线在该区间的牵引定数和调车线或装卸线上允许的最大装卸车的数量确定的。
3.3.3工厂主干道是通过人流、车流最多的道路,因此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尤其不应与工厂主要出人口附近的铁路平交。如某厂主干道在工厂主要出人口前与四股通往油品装卸栈台的铁路相平交,经常被铁路调车作业隔绝;又如某厂渣油、柴油铁路装车线与工厂主干道在厂内平交,多次发生撞车事故。
3.3.4生产区发生火灾时,动用消防车数量较多,为了便于调度、避免交通堵塞,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采用单车道,应选用路基宽度大于6m的公路型单车道;若采用城市型单车道,应设错车道或改变道牙铺设方式满足错车要求。在可燃液体储罐区周围宜采用公路型道路,既可减小路面宽度,又可起到第二道防火堤作用。
3.3.5环形道路便于消防车从不同方向迅速接近火场,并有利于消防车的调度。但当受地形条件限制,全部做到环行需开挖大量土石方很不经济时,也可设带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3.3.6当扑救油罐火灾时,利用水带对着火罐和邻罐进行喷水冷却保护,水带连接的最大长度一般为180m,水枪需有10m机动水带,水带铺设系数为0.9,故消火栓至灭火地点不宜超过(180-10)×0.9=153M。据工厂消防等有关人员建议,以不超过120M为宜。故规定,从任何储罐中心至不同方向道路的距离不应超过120m;只有一侧有道路时,为了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需有较多消火栓,因此规定任何储罐中心至道路不应大于80M。
第四节 厂内铁路
3.4.1铁路机车或列车在启动、走行或刹车时,均可能从排气筒、钢轨与车轮摩擦或闸瓦处散发明火或火花,若厂内铁路线穿行于散发可燃气体较多的地段,有可能被上述明火或火花引燃,因此.铁路线应尽量靠厂区边缘集中布置。这样布置也利于减少与道路的平交。缩短铁路,减少占地。
3.4.2下列铁路装卸线可以靠近有关装置的边缘布置,其原因是: 一、生产过程要求装卸线必须靠近。
二、装卸的固体物料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多年来从未发生过由于机车靠近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3.4.3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都是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但性质不尽相同,液化烃火灾危险性较大,但如均采用密闭装车,亦较安全,因此,可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同区布置。但由于液化烃一旦泄漏被引燃,比可燃液体对周围影响更大,故应将液化烃装卸栈台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3.4.5对尽头式线路规定停车车位至车档应有20M是因为: 一、当某车辆发生火灾时,便于将其他车辆与着火车辆分离,
二、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的缓冲段,有利于安全。
3.4.6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装卸过程中,经常散发出可燃气体,在装卸作业完成后,可能仍有可燃气体积聚在装卸栈台附近或装卸鹤管内,若机车利用装卸线走行,机车一旦散发火花、是很危险的。
3.4.7液化烃、可燃液体和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为平直段时,其优点为:l有利于调车时司机的了望、引导列车进出栈台和调对鹤位,不易发生事故。2在平直段对罐车内油品的计量较准确,缺油较净。3不致发生溜车事故。
某公司工业站,有一货车停在2.5%纵坡的站线上.由于风大和制动器失灵而发生溜车。
在在地形复杂地区建厂时,若满足上述要求,可能需开挖大量土石方,很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亦可将装卸线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但若设在半径小于300M的线路上,则列车无法自动挂构、脱钩。
第五节 厂内管线综合
3.5.1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带,对消防有较大影响,因此规定此类管带不应四周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尤其在老厂改扩建时,应予足够重视。
3.5.2采用有关铁路建筑限界和《工业企业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5.4外部管道通过工艺装置或罐组,操作、检修相互影响,管理不便,因此,凡与工艺装置或罐组无关的管道均不得穿越装置或罐组。
3.5.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一般扩散的范围在30M以内,这类气体少量泄漏扩散被稀释后无大危险,一旦积聚与空气混合易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明火即可引起燃烧或爆炸,增加火灾危险性。所以,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积聚的措施。一般采用填砂,在电缆沟进入配电室前设沉砂井,井内黄砂下沉后再补充新沙,效果较好。
3.5.6各种工艺街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内输送的大多是可燃物料,检修更换较多,为此而开挖道路必然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尤其发生火灾时,影响消防车通行,危害更大。公路型道路路肩也是可行车部分,因此,也不允许敷设上述管道。
第四章 工艺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1设备、管道的保冷层材料,目前尚无合适的非燃烧材料可选用,故允许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但其氧指数不应低于30。
4.1.2本条是为保证设备和管道的工艺安全,根据实际情况而提出的几项原则要求。 第二节 装置内布置
4.2.1本条规定了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节其他条款有规定外,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确定规范表4. 2. 1的项目和防火间距的主要原则和依据如下: 一、与本规范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相协调。 二、与我国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规范的下列规定相协调: 1.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点。 2.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为15m。
三、吸取国外有关标准的适用部分。在规范表4.2.1的项目和防火间距方面,与大部分国外工程公司的有关防火和布置规定基本一致。
四、充分考虑通过调查或有关实验确定的装置内火灾的影响距离和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
注: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指可能形成爆炸气体混合物的范围。 1.装置内火灾的影响距离约10M。 2.可燃气体的扩散范网:
(1)正常操作时,甲、乙A类工艺设备周围3M左右。 (2)液化烃泄漏后,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一般10~30M。 (3)甲B、乙A类液体泄漏后,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为10~15m。
(4)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乙B、丙类液体泄漏后。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一般不 超过10M。
(5)氢气的水平扩散距离一般不超过10m。
3.《英国石油工业防火规范的报告》:汽油风洞试验,油气向下风侧的扩散距离为12m。
五、确定项目的依据:
1.点火源。根据燃烧三要素,结合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的实际情况,必须控制点火源。点火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电气火花、静电火花、冲击和摩擦、绝热压缩、化学反应及自燃发热等。在确定规范表4.2.1的项目时,主要考虑明火、高温表面和电气火花,故将下列设备或建筑物分别列项。
(1)明火设备。
(2)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考虑到办公室和生活间既是建筑物,又是人员集中场所,与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等的防火要求相同,故合并为一项。
(3)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考虑到内隔热衬里反应设备,不正常时,局部外表面温度有可能高达250℃以上,与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其他设备的防火要求不同,故又将这一项分成了内隔热衬里反应设备和其他两小项。
2.释放源。根据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规范关于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场所(释放源)的规定,结合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防火要求,将释放源即介质温度低于燃点的工艺设备,分成了三项:
(1)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2)中间储罐、电脱盐脱水罐。 (3)其他。
六、对可燃物质类别和防火间距的补充说明。对规范表4.2.l的防火间距,补充说明如下:
1.甲B、乙A类液体和甲类气体及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乙、丙类液体为可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场所的释放源,其与明火或与有电气火花的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相协调,定为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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