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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公文写作知识
第一部分 绪 论
第一章 公文的概念和分类 一、公用文的概念
公安文书是公用文书的一部分,公用文书是文书的一部分,文书又是应用文的同义词。
应用文是人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内容真实、准确,表述平实、具体,语言庄重、简约,结构稳定、划一,格式依法制作或约定俗成的,为处理公、私事务服务的,多数篇幅较短小的一大类实用性文字材料。为公服务的称公用应用文,简称公文,为私服务的称私用应用文。
二、文书的概念
(一)担任文书的专职人员。
(二)各类公用和私用文字材料的通称。
三、公用文书的概念
公用文书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后勤事务管理或多项业务管理工作中撰制的内容真实,表述平实,语言庄重,结构稳定和格式规范的公用文字材料。公用文书是行政机关办公处事的重要工具。
公用文书包括三大部分:公用行政文书、公用事务文书和公用业务文书。
四、公安文书的概念
公安文书是各级公安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工作,依法撰制的内容真实、表述平实、语言庄重、结构稳定和格式规范的,又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公务文字的材料。
五、公安文书的种类
(一)公安文书是文书的一部分
(二)公安文书的三大类及其文类文种
公安文书包括行政、事务、业务三大部分或三大类别。公安行政、事务文书是处理公安机关非业务工作的,又称一般公安文书;公安业务文书是处理公安机关业务工作的,又称特殊公安文书。
1、公安行政文书的文种。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公文审核处理办法》(京公办字[2003]340号)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公安行政文书其他常用的文体有简报、计划、总结、安排、规定、办法、调查报告等。
2、公安事务文书文类文种。(略) 3、公安业务文书文类文种。(略)
六、公安行政文书分类
(一)从行文关系即从流向分: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 (二)从收、发情况分:
1、发出的:简称“发文”。 2、收入的:简称“收文”。
3、内部的:简称“内部文书”,只在本机关各职能部门间起沟通、联系作用。
(三)从作用分:
1、指令性的,如嘉奖令、指示等。 2、报请性的,如报告、请示等。 3、周知性的,如通知、布告等。 4、规定性的,如办法、条例等。 (四)从密级分:
1、无密级的。2、秘密的。3、机密的。4、绝密的。 (五)其他分类:
1、从发文机关的性质可分为党务性的和非党务性的。 2、从办事缓急程度可分为平行、急件、特急件。 3、按文头有无可分为红头的、黑头的、无文头的。
第二章 公安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一、公安文书的特点
(一)鲜明的政治性和法定的权威性。 (二)制定和发布的法定性。 (三)特定的格式规定。
(四)语言的庄重、朴实、准确、精练。
二、公安文书的作用 (一)领导与指导作用。 (二)规范约束作用。 (三)公务联系作用。 (四)凭证依据作用。 (五)宣传教育作用。
第三章 公安行政文书的格式和行文规则 第一节 公安行政文书的格式 一、公安行政文书格式概述
公文的格式也叫“公文体式”或“标印格式”,指组成公文的各内容要求在书面表达中的规格样式。公文的格式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公文的书面格式、公文的用纸格式、公文的印装格式。
(一)公文的书面格式,由眉首、主体、版记组成。置于公文首页红色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线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求统称版记。
北京市公安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份数等部分组成。
(二)公文的用纸格式,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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