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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府问责制度对我国责任政府建设的启示
摘要:当代西方政府问责制度建设的主题是确保政府的民主责任。西方国家形成了多元复合的民主责任机制,这对我国的责任政府建设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我国要在坚持中国责任政府基本特点的前提下, 加强政府的民主责任机制建设: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中国式责任政府的特点和原则;要实现各政体组成和非政府实体在责任政府建设中的角色回归;加快责任政府的立法建设;完善行政道德责任机制。
关键词:政治问责;宪法问责;责任政府
1“责任政府”的内涵
责任政府不仅仅是一种政府模式,更是一种觉醒的公民精神,是一种更高意义上的民主。从控制机制的目的出发,可以将责任政府分为行政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和宪法意义上的责任政府。行政意义上的责任政府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权责关系,其主要价值目标是提高行政效率和惩戒官员的错误,而不是将行政机关牢牢地置于选民的掌控之中。宪法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对选民负责,为选民服务,它以维护政府的民主性质为根本。
2西方政府问责制度概述
西方国家的政府问责是随着西方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的进步和政府管理职能不断扩大而兴起、发展并逐步融入政府管理之中的。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它对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着行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于确保政府的民主责任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周亚越教授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窥得西方政府问责的大体情况。
2.1建立问责法规
西方国家在政府问责方面特别重视立法,不少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政府责任法》、《公务员行为准则》等,在宪法和主要法律中都有关于政府责任的明确条款,将政府责任以及官员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美国从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到2002年最新修订的《美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伦理行为准则》,对公务人员各方面做出了细致规定;英国对于政府责任的预防和治理主要依靠文官制度。随着英国民主与经济的不断进步,早在1906年即颁布了《防止贪污法》;日本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3项纪律,并颁布了《关于整顿经济关系罪责的法律》和《关于整顿官厅风机的决定》等法律,对公务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肃处理。此外,日本还实行严格的财产公开制度,严格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2.2健全问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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