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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7修改)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公通字[2017]9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7.12.19 【实施日期】2017.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5年8月26日沪公发〔2005〕306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5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发〔2015〕2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关于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沪公通字〔2017〕95号)第二次修改,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9日)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有关规定和《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 1 / 3
更、终止的各项规定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
6.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7.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8.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申请《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还应当配备下列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影响录像视线);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4.保管库房设置与公安派出所联网的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金属安全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2 / 3
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可以延期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缓办或迟办的理由做出书面说明。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核,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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