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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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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21:23:25

浅谈林权的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状况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林地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那么,了解林权、明确相关法律问题,则是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个重要基础的基础。笔者现结合我国林业立法和法学理论,就我国林权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林权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林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根据《国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林权的一种形式。基于上述内容,可以把林权定义为:林权即林业产权,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性权利。

根据现行林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即既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林权的客体即林权所指向的对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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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权的内容由于林权类型的不同而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本文将在林权的类型中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的类型

根据林权内容的不同,我国林权主要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三种类型。

(一)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的规定,国家和集体对森林、林木和林地都可以享有所有权,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地和部分森林不能享有所有权,只能对森林和部分森林享有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在内容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森林、林木和林地四项权利。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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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情况下处分的权利。无论国家、集体,还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享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国家对森林、林木和林地通常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一定方式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确定给集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而收取森林、林木和林地所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物,如果树上结的果实。所谓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以林地使用权抵押获得的担保利益。

(二) 林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可以进行家庭承包,从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营造林活动,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法学理论,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集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它分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下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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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存在差异。但在林业法律实践中,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差异经常被忽略,而常常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也称为林地使用权。为了兼顾理论上的差别与实践上的需要,笔者认为,不妨将林地使用权理解为上位概念、林地承包经营权理解为下位概念,即把林地承包经营权理解为林地使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就解决了为什么在林权证中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但与此同时,毕竟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地使用权存在差异,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定义林权时,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并列,作为林权内容是适宜的。

三、林权的法律性质

林权在法律性质应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理论、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当然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性权利构成的林权也属于物权了。但由于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被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不同类型的林权在同为物权的前提下,法律性质也不尽相同。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属于物权中的自物权,即所有人在自己的物上享有的权利,是最为完整和充分的物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尽力法律对其保护既有物权方法,又有不影响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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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权的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状况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林地资源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那么,了解林权、明确相关法律问题,则是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个重要基础的基础。笔者现结合我国林业立法和法学理论,就我国林权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林权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林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根据《国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林权的一种形式。基于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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