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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理论角度看类型化思维
作者:陶晓龙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8期
摘 要 类型化思维是法律思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大陆法系,类型化思维已经深入地镶嵌在各个部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之中。这种思维方法虽然在法律应用中起到了相当的指导作用,但也有其自身的不足之处。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对类型化思维进行分析。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类型化思维
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基本可以理解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总和,它是立法者将大量的反社会、反规范行为进行抽象,并对其加以类型化分类的结果。陈兴良就认为“现代刑法学之区别于前现代刑法学,在思维方法上的根本标志就是类型化方法在刑法学中的采用”。豍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犯罪论的核心,也是刑法学的基础。在构成要件引入刑法短短100多年的时间,理论界却产生了诸多的争论。此背后反映的实质是学界所追求的是一种统一的类型化的思维方法,这实际上是在确信思维规律化的基础之上做出的尝试。
然而,从刑法理论发展历史来看,这种类型化的思维一经确定,并非一劳永逸,犯罪构成理论在近代一直就存在不同的立说,各派之间争流不断。主要争论集中在以日、德为代表的三阶层,前苏联为代表以及被我国实践长期采用的四要件说,以及以英美为代表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期间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论远不止这些,以张明楷豎(其早期观点)和肖中华为代表的学者还提出,犯罪客体不应该属于犯罪构成,提出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三要件说。就是在德日刑法学内部,也存在三阶层与二阶层之争,三阶层是通说,二阶层也有个别学者主张。例如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教授就是二阶层的有力主张者,其犯罪论体系的构造豏:犯罪构成包括客观面和主观面,客观面以客观构成要件为原则,违法性阻却事由为例外;主观面以主观构成要件为原则,责任阻却事由为例外。关于犯罪构成,各国甚至一国内部就众说纷纭,根据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下面本文将针对三阶层和四要件之间的争论进行简单论述。
一、三阶层与四要件概述 1、三阶层理论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将构成要件分为以下三个:一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二是违法性,三是有责性。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的符合性和一致性。它是成立犯罪的第一要件,任何行为成立犯罪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某一构成要件类型。传统三阶层理论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是针对犯罪构成客观要素进行的评价,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但后来德国刑法学者又对该当性理论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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