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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巡视组、市安监局等4处办公楼物业管理项目)
采购需求书
一、供应商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
3.经营范围必须满足本次招标范围; 4.本项目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货物及其相关服务进行分包和转包;
6、必须具有物业服务(管理)三级或以上资质的管理企业。 7. 投标人在参加本项招标采购活动前的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8.必须具有承担过惠州市机关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的物业管理企业,业绩证明文件以根据《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准,不少于一项。
二、投标总体要求
(1)投标人在响应建议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如果投标人只注明“差不多”、“接近”等不明确表述的,将导致评审专家委员会拒绝其投标。
(2)在“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建议的指标,特别是打“★”号的部分为本次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人所投标货物与具体技术指标存在负偏离,且评审小组认为该负偏离将对采购单位使用货物造成重大影响的,评审小组在符合性审查将不予通过,拒绝其投标。
(3)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货物服务的数量、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报价,负责本采购货物的制造(或采购)、运输、交货、储存、安装调试,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险、施工过程的水电、技术使用培训、试运行及包验收通过等工作;投标人报价包含完成以上工作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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