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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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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9:11:31

1、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什么?

答: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2、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必须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具体条件是: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答:《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

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5、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哪些?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是多少年?

答: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6、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后,应采取什么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多少天?

答: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后,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7、《城乡规划法》规定哪些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答:《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8、哪些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9、《城乡规划法》对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10、《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如何处罚?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3、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应如何处罚?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城乡规划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哪些强制权?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5、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如何审批、备案?

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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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什么? 答: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2、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必须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具体条件是: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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