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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进行检验和试验的项目,所需的费用承包方应将其列入投标报价中,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不进行追加。
22. 样品 22.1 样品要求
样品的具体要求:凡在是工程项目中有较多使用或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提供样品的,承
包人均应按通用条款要求提供样品。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样品,擅自进行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或安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取消采购或拆除更换相应材料、设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4.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3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
过招标而确定,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专项分包人:
(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另行商定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另行商定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另行商定 (4)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另行商定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
24.1.4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另行商定
25.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5.2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2.2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另行商定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另行商定
4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另行商定 (4)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另行商定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另行商定 (7) 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另行商定
如果采用,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另行商定
25.4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5.4.5 其他约定:另行商定
30. 合同价款 30.2 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 固定单价合同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2)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
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未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② 人工价格、预拌混凝土、钢材、木材、水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的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内,不做调整; ③ 除①和②约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全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3)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
①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中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再调整;②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中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未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不予调整;③总承包服务费在合同履行期间费率固定不变(除专业分包工程转化为承包人自行施工时,其相应总承包服务费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5)其他约定:
①不属于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工程,其工程量的最终确定,以政府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定结果为准。②合同价款的结算以政府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定结果为准。
30.3 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
(9) 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①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A、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5
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材料单价以下限为准,人工费以中限对中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B、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方法以加减平均法计算;
C、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方法以加减平均法计算;;
D、发包人、承包人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纳入工程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E、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F、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G、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H、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应做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新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为:人工、材料按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月所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价格,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标准不变。 ②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中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对应的措施费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
31. 变更
31.4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1.4.3 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分享此类经
济效益的比例是: 无 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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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变更的计价 32.2 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2 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以政府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审定
结果为准。
33. 支付 33.1 预付款
33.1.2 工程预付款额度:政府财政资金到位且承包人进场后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
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40%做为预付工程款。
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工程款中包含全额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33.1.3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无 33.2 工程进度款
33.2.1 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政府财政资金到位且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80%
33.2.2 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 每周星期三之前提交 33.2.5 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1)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财政资金到位且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80%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政府财政资金到位且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
33.3 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33.3.1 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无 33.5 外汇和汇率
如果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 无
34. 工程竣工 34.2 竣工验收
34.2.2 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审查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的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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