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1 相对密度(20℃)0.65~0.69; 2 初馏点>30℃;终馏点<130℃;
3 直链烷烃>80%(体积分数),芳香烃<5%(体积分数),烯烃<1%(体积分数); 4 总硫含量1×10(质量分数),铅含量1×10(质量分数); 5 碳氢比(质量)5~5.4; 6 高热值47.3~48.1MJ/kg。
4.5.2 原料石脑油储存应采用内浮顶式油罐,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原料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油量计算。 4.5.3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装置宜采用双筒炉和顺流式流程。加热室宜设置两个主火焰监视器,燃烧室应采取防止爆燃的措施。
4.5.4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9m/(m·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0m; 3 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小于29/100;
4 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为1.5~1.6(质量比);有CO变换时比值增加为1.8~2.2(质量比); 5 循环时间:2~5min;
6 每吨轻油的催化裂解煤气产率:
2400~2500m。(低热值按15.32~14.70MI/m计); 7 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4.5.5 制气工艺宜采用CO变换方案,两台制气炉合用一台变换设备。
4.5.6 轻油制气增热流程宜采用轻质石脑油热增热方案,增热程度宜限制在比燃气烃露点低5℃。 4.5.7 轻油制气炉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进行CO变换时应另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5.8 轻油制气炉应设置蒸汽蓄能器,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5.9 每2台轻油制气炉应编为一组,合用一套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
3
3
3
-4
-7
25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能力应按瞬时最大流量计算。
4.5.10 煤气冷却宜采用直接式冷却设备。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宜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4.5.11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9条的要求,宜选用自产蒸汽来驱动透平风机,空气鼓风机人口宜设空气过滤装置。
4.5.12 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10条的要求,宜设置断流保护装置及连锁。
4.5.13 轻油制气炉宜设置防爆装置,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用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4.5.14 轻油制气炉应露天布置。 烟囱高出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4.5.15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5.16 轻油制气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5.17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条的要求,宜采用全冗余,且宜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4.5.18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条的要求。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1 液化石油气制气用的原料,宜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不饱和烃含量应小于15%(体积分数)。 4.6.2 原料液化石油气储存宜采用高压球罐,球罐数量不应小于2个,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气量计算。 4.6.3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反商器液体空间速度:0.6~0.9m/(m·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0m; 3 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小于29/100;
4 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为1.5~1.6(质量比),有 C0变换时比值增加为1.8~2.2(质量比); 5 循环时间:2~5min;
6 每吨液化石油气的催化裂解煤气产率:
3
3
26
2400~2500m。(低热值按15.32~14.70MJ/m计算); 7 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4.6.4 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液态进料,开关阀宜设置在喷枪前端。
4.6.5制气工艺中CO变换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5条的要求。
4.6.6 制气炉后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选择C0变换时,在制气后和变换后均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6.7 液化石油气制气炉应设置蒸汽蓄能器,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6.8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9条的要求。 煤气冷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0条的要求。
3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1条的要求。 4.6.9 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2条的要求。
4.6.10 炉子系统防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3条的要求。 4.6.11 制气炉的露天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14条的要求。 4.6.12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6.13 液化石油气催化裂解制气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6.14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条的要求。 4.6.15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条的要求。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7.1 天然气改制制气用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二类气的技术指标。 4.7.2 在各个循环操作阶段,天然气进炉总管压力的波动值宜小于0.O1MPa。 4.7.3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装置宜采用双筒炉和顺流式流程。 4.7.4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l 反应器内改制用天然气空间速度:500~600m/(m·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2m;
3
3
27
3 加热用天然气用量与制气用天然气用量比例:小于29/100; 4 过程蒸汽量与改制用天然气量之比值:1.5~1.6(质量比); 5 循环时间:2~5min;
6 每千立方米天然气的催化改制煤气产率:
改制炉出口煤气:2650~2540m(高热值按12.56~13.06MJ/m计)。
4.7.5 天然气改制煤气增热流程宜采用天然气掺混方案,增热程度应根据煤气热值、华白指数和燃烧势的要求确定。 4.7.6 天然气改制炉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7.7 天然气改制炉应设置蒸汽蓄热器,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7.8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9条的要求。 天然气改制流程中的冷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3
3
4.5.10 条的要求。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1条的要求。
4.7.9 天然气改制炉宜设置防爆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5.13条的要求。 4.7.10 天然气改制炉的露天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14条的要求。 4.7.11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7.12 天然气改制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7.13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 条的要求。 4.7.14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条的要求。 4.8 调 峰
4.8.1 气源厂应具有调峰能力,调峰气量应与外部调峰能力相配合,并应根据燃气输配要求确定。 在选定主气源炉型时,应留有一定余量的产气能力以满足用气高峰负荷需要。 4.8.2 调峰装置必须具有快开、快停能力,调度灵活,投产后质量稳定。 4.8.3 气源厂的原料和产品的储量应满足用气高峰负荷的需要。
28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