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9-2020学年高中政治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
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使用笔名或其他别名 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权 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肖像 权利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名誉权 护 法律保护隐私权,保障私人隐私权 生活安宁 (2)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其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它包括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
①亲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②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③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相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身权的地位和作用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也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
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户籍管理的规定。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的身体出现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超市
侵害了顾客的( )
A.人身权 C.隐私权
[解析] C、D两项明显与题意不符,A太笼统。 [答案] B
[针对训练] 1.张某与陈某是对门邻居,两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为发泄心中怨
B.生命健康权 D.肖像权
禁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恨,故意买了一条小狗并起名“陈某”,并且经常趁邻居陈某在家时用该名字唤其小狗。陈某为此上门质问张某,张某却说:“我自己养的狗,爱怎么称呼就怎么称呼,关你什么事?”此后,张某非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常常在小区花园内当众以“陈某”之名唤其小狗,陈某深感受辱,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张某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什么权利?应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张某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姓名权、名誉权是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人身权,张某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张某应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二、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 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侵害隐私表现为公开散布。
3.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而隐私权只能为自然人所有。
我国民法对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对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进行保护,其目的就在于满足主体对人格尊严和身份保障的需要,以保证社会关系的协调有序发展。
张某通过其微博发文,毫无根据地质疑和否定某知名抗战烈士的英雄事迹,损害烈
士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烈士子女向法院起诉。张某的行为侵犯了( )
A.烈士和其子女的名誉权 C.烈士的名誉权
B.烈士子女的隐私权 D.烈士子女的名誉权
[解析] 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称为名誉。张某通过其微博发文,损害烈士形象,侵犯了烈士的名誉权,故选C。
[答案] C
[针对训练] 2.关于名誉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________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
①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行为
②向老师报告违法犯罪分子 ③书面 ④口头 A.①② C.①④
B.②③ D.③④
解析:选D。①②不属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③④符合要求,应选D项。
邓丽君姓名肖像侵权案
某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四小邓丽君(台湾已故著名歌星)-宝岛情歌、金曲盛典-梦幻丽影演唱会”,在演唱会之前的宣传广告中大量使用了邓丽君的生前肖像及“邓丽君”称谓。邓丽君之兄邓先生诉至一审法院时称,该公司未经授权和许可,在举办演唱会的宣传中,擅自使用了邓丽君的名字,并在灯箱、地铁、售票广告中使用邓丽君的肖像。这是对邓丽君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该公司向邓先生书面致歉,并给付2万元经济损失。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2014年3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此上诉案。
肖像权得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
1.“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人肉搜索”推向了悬崖边,一则新闻则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声,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1)恶意或者过失发布“人肉搜索”行为构成了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这一行为可能侵害了自然人的哪些民事权利?
(2)面对恶意或者过失发布“人肉搜索”的行为,被侵害人应该怎么办?
解析:本题是一道基础题。第(1)问,主要考查民事权利的内容,结合材料做出判断就可以了。第(2)问,考查被侵害人的维权程序问题,可以从非诉讼途径和诉讼途径两个方面回答。
答案:(1)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人格尊严权。
(2)被侵害人可通过调解或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要求侵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 某县中医院为宣传医院治疗技术,在未取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把患者王某在该医院就诊时的一张照片放在医院宣传栏中公开展出。王某及其家属在与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愤然诉至法院。
(1)本案中,该县中医院侵犯了王某的何种权利?为什么? (2)该医院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析:我国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材料中中医院并未经过王某的同意,造成了侵权事实。
答案:(1)①该县中医院已经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因其未经王某及家属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公开展出王某就诊的照片。②该医院也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因王某就诊一事属个人隐私,不愿被他人知道,而该医院以公开的形式对外宣扬,侵犯王某隐私,损害了王某的名誉。
(2)该医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撤掉照片,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王某精神损失费。
一、选择题
1.甲路过乙家时,看见乙家门口拴着一条狗,甲用石头砸去,狗挣断绳子,将路过的丙咬伤。侵犯丙的健康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丙 C.乙
B.甲与乙 D.甲
解析:选D。由材料可知,甲的过错导致丙的健康权受损,而与乙没有关系,所以甲应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2.有关名誉权的论述,民法总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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