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9-2020学年高中政治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教学目标 引述人身权的有关法规及其具体表现,解析城乡生活中维护各项民事权利的典型案例。
学习目标 1.了解生命健康权及侵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明确姓名权与肖像权及侵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3.懂得名誉权和隐私及侵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生命健康权及侵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探究]
1.复旦投毒案在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为同宿舍居住室友,因平时琐事产生些矛盾。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何理解法院的判决?
[提示]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森浩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
人生命健康权,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姓名肖像权及侵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姓名权: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此外,自然人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2.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探究]
2.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姓张。
运用法律知识对张丙的行为进行分析。
[提示] (1)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张丙将甲的姓氏改回,属于干涉甲改变姓名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该负法律责任。
三、名誉隐私权
1.名誉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依法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2.法律保护隐私权,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探究]
3.山东郑某在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出门时,被商场工作人员拦住,问:“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郑某说:“没有。”两名工作人员不相信,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包。”该告示写的是:“收银员受商场指示,有权在收银处检查带进自选超市区的包、袋,请顾客协助将包、袋打开检查。”郑某很气愤,拒不打开背包接受检查。于是,商场工作人员又将郑某带到商场办公室要求检查,经检查,并没查出什么东西。商场工作人员又要求郑某解开大衣扣、摘下帽子接受检查,郑某禁不住落了泪,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他们检查,经查又未查出什么东西,商场工作人员这才将郑某放行。事后,郑某越想越气,遂起诉百货商场侵害自己名誉权,要求商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
损失。
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某的什么权益?
[提示] 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某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损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誉的结果就是降低了社会对其名誉的评价。本案中,商场工作人员怀疑郑某偷拿了商场的货物,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公共场合叫住她,几经盘问,这种问话的含意是明显的,对周围顾客产生的影响是:她是一个有问题的人,很可能偷了东西。所以,商场工作人员的拦截盘问,实际影响了对郑某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实际损害了郑某的名誉。所以,百货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郑某的名誉权,应该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积极维护姓名权与肖像权
姓名肖像受保护
人身权?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名誉隐私不可侵名誉权与隐私?依法保护名誉权、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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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
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健康权?
教材P19“探究问题”
提示 (1)该公司应承担谢某死亡的法律责任。因为该公司在经营游泳池时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如缺少医务人员和急救用品、救生员救护不力等。该公司应承担谢某的丧葬费、谢某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一要增强安全意识,二要学会自我保护的本领。可由师生讨论在各种具体情形下的自我保护措施。
教材P20“探究问题”
提示 本案中小张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而且其受教育权也受到侵犯,小李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教材P20“探究问题”
提示 在我国,自然人有权使用笔名,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改变绰号、网名(网络ID)等其
他别名。因此,鲁迅这个笔名是周树人自己采用的,受法律保护。
教材P21“探究问题1”
提示 小薇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因为小薇是肖像权的主体,广告公司使用小薇的肖像应经小薇监护人的同意,而不是照相馆的同意。本案中照相馆和广告公司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小薇的肖像,因此二者都是侵权人。
教材P21“探究问题2”
提示 小顾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林律师依法办事,并要求周老师对此事保密,所以林律师没有侵权行为;而周老师和班上同学对此事处理不当,泄露事情原委,班上同学进行传言,已侵害了小顾的名誉权。
教材P22“探究问题”
提示 (1)可根据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的利弊,并结合实际从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角度表达自己的看法。
(2)未成年人虽没达到成年,同样有自己私人生活中不愿被人知道的事情,同样有隐私权。父母和老师不能以监护和教育为名,侵犯子女和学生的隐私,应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尊重他们的权利;子女和学生也要尊重父母和老师,主动与他们沟通,从而得到理解和帮助。
一、正确认识人身权 1.人身权的含义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类别和内容
(1)人身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和尊严的民事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生命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 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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