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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业务受理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前期业务由客户服务 中心受理。
第一条 受理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申请时,客户服务中心应主动
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受并
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正式用电或增容用电申请报
装时客服中心核实基建报装时首次缴纳费用情况。核
对准确后再行受理。受理后将土地及市政规划手续转
配套办(组)存档。
第二条 正式用电或增容用电申请报装时客服中心审核资料
后转配套办(组)核实客户市政规划手续是否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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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如有变更,配套办(组)负责协调供电方案及委
托合同的修订,客服中心配合。 三、供电方案及建设委托合同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用电项目受理后,客服中心应根据建设
项目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工程特点和
地区供电条件,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供电方 案。
第四条 客服中心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和电监会相关业扩报
装管理规定和相关程序,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 续。
第五条 当外部电源无法满足客户用电需求时,不得向开发
单位收取建设费用。
第六条 客服中心组织审批供电方案。参会部门包括:用电
副总工、营销部、配套办(组)、发展策划部、调度
中心、运行单位。以会签形式审批。 第七条 供电方案会签完毕后,由配套办(组)起草《新建
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转至客服中心,客
服中心负责答复开发单位。
第八条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客服中心负责供电方案的
签转;配套办(组)负责《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
设协议书》的签转、存档。
第九条 配套办(组)根据市政规划面积确定缴费金额出具
缴费清单要求缴纳总费用的60%至财政专户,配套办
(组)负责留存进账单备查。如开发单位在基建申请
时已经缴纳,此时应核实市政规划手续是否发生变
更,缴费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四、工程设计
第十条 配套办(组)审核设计部门资质。委托有资质的招
标代理机构进行设计单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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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配套办(组)与中标的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委托
协议书,并协调财务资产部按合同要求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与客户主动沟通现场建设情况,基建
用电设计时应考虑正式用电的土建部分。 第十三条 客服中心组织运行单位、发展策划部进行联合审
图。图纸审核合格后,配套办(组)将图纸转至客户
进行红线内土建部分建设;转至客服中心进行相关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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