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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
甲 方: XX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 方: XXX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成如 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的依据 乙方与南京银行 XX 支行于 XX 年 X 月 X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编号为: )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 方就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 担保金额为乙方的借款本金 XX 万元人民 币,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 保:以乙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用于经营的部份库存 XX(包括双方协 商指定的经营门店部份库存 XX 等) 、按设定的 XX 库存重量和市场 参考价格,折合为人民币 XX 万元金额(乙方设定 XX 库存量按市场 参考价格折算后不得低于 XX 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 为甲方提供浮动 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协商后设定的 XX 库存数量为: (kg)公斤;市场目 前参考价格为: 元/kg;
第二条 担保物的状况 乙方是从事经营 XXX 加工型公司。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 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 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反担保范围之内。
包括:
1)甲方与 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的由甲方履行保证人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 部款项(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
2)上述代偿款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 卖费等) ; 4)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 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负责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乙方向甲方设定反担保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甲方为乙方担保的银行贷款期限届满,乙方未予归还;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乙方将贷款挪作他用;
4)乙方经营库存 XX 量不足人民币 XX 万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 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5)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设定动产浮动 抵押的抵押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乙方的承诺及义务
1)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 和有效; 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 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3)乙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乙方 的下列事件: A、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已设定抵押等情形; B、存在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争议; C、存在重大债务或负债;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人; F、抵押财产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确或隐蔽的质量瑕 疵; G、其他业已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4)乙方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约 定处分担保财产;
5)乙方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行使权利的 情形; 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 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款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 方书面通知后 7 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贷款的情况及经营状况和设定的 XX 库存数 量进行监督检查 (每月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并上报 XX 库存量)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担保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情形出现,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债务,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合同独立性 本合同所设立的抵押反担保具有独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担 、 保合同》无效而无效,亦不因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而免除。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 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交登记机关 留存一份。
甲方: XX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乙 方: XXXXX 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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