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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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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 8:51:30

理,完成其最后的刑期改造。罪犯虽人返社会,但其罪犯身份不变。

(2)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规范假释、监外执行工作,适当扩大假释比例,这应该成为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帮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随着我国城、镇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使行刑社会化制度有了实施的前提条件。由监狱、地方司法机关、罪犯亲属共同签定协议,将罪犯交由地方司法机关或基层社区管理。在司法机关、社会的监督下,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社区服务劳动,并由管理部门支付一定的报酬金。根据罪犯表现,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按期解决除刑罚监禁,或提请监狱依法收监。对这部分罪犯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外出。每天由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时间学习或劳动。这种改造行刑模式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有条件的地区已经进行试点工作。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监狱押犯人数增多的压力,改善监禁条件和环境,降低行刑成本,为监狱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3)创新教育理念,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是理论和实践的共同社会化,没有理念上的创新,就不能揭示出教育改造工作的客观规律就不能引导和规范社会化实践,从而充分发挥规律的客观能动作用。在现有改造理论的基础上,只有吸收,借鉴现代教育改造理念,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的理论研究、提高社会化意识,将教育改造的形式、内容、运行机制纳入社会化轨道,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理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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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的有机结合和创新。

(4)更新改造手段,更新改造手段,必需打破传统的封闭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由请进来向走出去转变,由服务监狱向服务社会转移,由监狱改造罪犯向社会改造罪犯过渡,在强化职业技术培训的同时,要立足于罪犯回归社会后的谋生,施以针对性教育,在思想教育方面要注重引导性,立足于培养一个合格公民施以法制和道德教育,在回归教育上,要立足于社会生活形势,施以社会化教育。在实现监企分离的基础上,将改造罪犯工作侧重面向教育改造倾斜,并以计分考核的比重倾斜为强制引导,以创新工作机制为手段,纯化教育改造职能,变被动为主动,变零散为系统,变单一化为多元化,变监狱化为社会化,彻底改变教育改造罪犯由监狱唱“独角戏”的状况,使监狱的改造教育置于社会教育的范畴,形成社会关注,公众参与的教育改造格局。

(5)拓宽工作渠道,封闭状态下的改造教育,其有限的资源和空间,无疑难以适应教育改造社会化的需要,拓宽工作渠道不仅要在观念上有所突破,而且要在制度上,体制上有新的发展。转变观念首先要克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观念,在教育改造内容上力戒空洞的说教,树立切合实际的观念,充分利用社会帮教,亲情帮教,结对帮教等形式,大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管教民警在教育矫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拓宽教育力量来源渠道,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教育人才的作用,通过招募社会志愿者,聘请各方面的教育专家等方式,壮大教育改造队伍,采取联合办学的形式,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作用,最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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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目标。

(二)罪犯刑满前矫治教育的微观策略

罪犯心理是能够矫治的出狱前的罪犯由于种种原因存在各种心理问题,监狱重视对出狱前罪犯的心理测量评估,并给予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既利于罪犯改造,身心健康地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也有利于监狱的安全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如何确保出狱前的罪犯的心理测量及心理矫治工作扎实有效运行?

1、必须提高罪犯刑满释放前期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

(1)在监狱中全力推广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将心理矫治工作列入教育改造的日常工作日程,并以此作为考核内容之一。罪犯出狱前期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决定于心理矫治工作者的素质。增强心理矫治工作的实效,必须要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素质。一是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道德素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心理矫治工作对改好罪犯和释放罪犯适应社会的重要性,要做到以“医生给病人做手术”的态度对待罪犯的心理问题,认真诊断,认真医治,严格保守罪犯的秘密,尊重来访罪犯的隐私权。二是提高罪犯出狱前期心理矫治工作者的业务素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必须具备人体医学、心理学、监狱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测试及咨询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三是提高罪犯出狱前期心理矫治工作者自身的心理素质。心理咨询过程实际上是心理互动的过程,心理矫治工作者运用自己的人格力量,与来访罪犯进行交流,帮助来访罪犯改善和重构人格结构,达到矫治的目的。所以要想成为一位成功的矫治工作者,必须拥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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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人格和健全的心理品质。

(2)有计划有组织地引进心理学专业人才,以提高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在监狱警官中挑选责任心强的骨干进行专业培训,并选送到高等院校心理学专业进修学习,强化心理矫治工作队伍。

(3) 要确保出监狱前期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正常运行,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机制。首先建立罪犯出狱前期心理矫治工作运行网络。以监狱、监区、分监区、罪犯班组为单位建立四级运行网络。监狱设立罪犯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全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监区设立罪犯心理辅导站,负责实施指导本监区心理矫治工作;分监区设立罪犯心理辅导员,负责本分监区罪犯初步心理矫治工作;罪犯班组设置罪犯心理矫治互助组,负责发现和快速传递需要心理矫治的信息。上级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心理矫治经验交流会,定期对心理矫治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其次完善运行机制制度。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罪犯出监狱前期心理矫治工作正常有序地实施开展。

2、刑满释放前期罪犯的心理矫治措施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从某监狱对在这一时段将要刑满释放的150名罪犯的心理咨询门诊统计来看,求询原因很多,以现实改造问题、婚姻家庭问题、狱内人际关系问题为主,但表现出来的症状还是以心理问题居多。统计情况如下:

求询者主诉原因:狱内人际关系21人次婚姻家庭问题25人次、现实改造问题61人次、躯体疾病4人次、自身个性问题11人次、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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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完成其最后的刑期改造。罪犯虽人返社会,但其罪犯身份不变。 (2)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规范假释、监外执行工作,适当扩大假释比例,这应该成为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帮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随着我国城、镇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使行刑社会化制度有了实施的前提条件。由监狱、地方司法机关、罪犯亲属共同签定协议,将罪犯交由地方司法机关或基层社区管理。在司法机关、社会的监督下,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社区服务劳动,并由管理部门支付一定的报酬金。根据罪犯表现,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按期解决除刑罚监禁,或提请监狱依法收监。对这部分罪犯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外出。每天由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时间学习或劳动。这种改造行刑模式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有条件的地区已经进行试点工作。罪犯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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