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与教育
个体的认知元素包括思维、态度和信念等。认知紊乱,是指思维和信念不协调,使个体心理产生不愉快和紧张的感觉。出狱人产生认知紊乱心理,主要是由于长期与社会隔离,对新的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感动到陌生,无所适从,茫然失措,不理解,不习惯。出狱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与入狱前相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狱内教育与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导致出狱人认知紊乱。另外罪犯出狱前面临就业难度大,甚至无业可就,即使有一定文化、技能也会因为受过惩处不能被录用,婚姻失败,家庭关系紧张和不良的社会关系网等。都是他们沉重心理负荷的导火索。 (六)残余的犯罪心理
有极少数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坚持犯罪立场,他们将犯罪受惩归于社会,归于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司法人员,反社会意识强烈,准备出狱后报复社会、报复检举人、证人等;还有一些人犯罪恶习未得到改造,准备出狱后重操旧业继续犯罪。这部分人虽是少数,但是如果其将这犯罪心理付诸实施,就会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一旦作案就是大案、要案。
如:2001年3月,广西百色警方一举端掉了臭名昭著的周新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该团伙15名主犯中,竟有12名是刑满释放人员。
二、罪犯刑满前的行为特征
心理学告诉我们,心理现象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心理状态是联系心理过程的主要阶段,罪犯在不同时期的心理状态不同,也表现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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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行为特征。罪犯刑满前的行为特征既罪犯刑满前心理状态的客观反映。罪犯在刑满前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变态人格,行为异常
人格是个体与其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而此一变动缓慢的组织使个体适应环境时,在需要、动机等其他方面不同于其他个体之处。出狱人表现出来的变态人格,一方面是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另一方面是长期的监禁生活所形成的“监狱人格”表现在行为上则是消极顺从、机械化,甚至低三下四唯唯诺诺。
(二)规范失调,举止失态
出狱人员的规范失调,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狱内长期遵行的规范与社会规范有较大差异而造成的。 (三)自暴自弃,破罐破摔
从某监狱2005-2008年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的调查来看,有大约5.9%的服刑人员由于心理压力大,无法自控和主动调适、矫治,往往会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行为。认为自己出去也是“三等公民”,肯定会受到社会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就业难度大,甚至无业可就。即使有一定文化、技能,也会因为受过惩处不能录用。因此,有的人抱着无所谓的心理。特别是刑期较短的服刑人员,更是不在乎,认为早走几天晚走几天无所谓,反正差不了多少,出去也得自己挣饭吃,在哪都是吃饭,什么时候出去顺其自然。个别对前途失去信心的人认为,自己与世无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可以不撞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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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自灭,怎么都是一生,极个别贫穷边远地区的罪犯甚至产生不思回归的心理。
三、罪犯刑满前的教育
教育是一种能力,根据教育对象实施有效矫正更是一种超凡的能力,监狱民警工作的对象是罪犯,教育矫正自然是其基本能力所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教育在本质上主要是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真正的教育”是促使灵魂的转向,并用力将灵魂往上拉,引导灵魂达到高处的真实之境,这种灵魂转向,实际上就是人生态度的转向,这种灵魂的牵引,实际上就是人生境界的提升。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是新时期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监狱工作宗旨,提高教育改造的重要途径。 (一)罪犯刑满前教育改造的宏观策略
当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原因很多,但都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变化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既有个人原因,又有社会原因,不能片面的把重新犯罪率升高这一现象完全归因于刑满释放人员本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分清原因,抓住事物发展的本质,做到有的放矢。
1、在立法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监督、管理刑满释放人员。
2、在司法上,力求公平、公正、公开,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教育上,既要改造罪犯刑满前的思想观念,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又要做好其劳动技能的培训工作,使他们丰衣足食。只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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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才能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的。
下面着重谈谈罪犯刑满前,行刑社会化的大胆构想和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建设与实践。力求达到降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的目的。 3、转变观念,推行罪犯刑满释放前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是当代西方刑罚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效果。从具体制度来看,最能体现行刑社会化思想的是开放式处遇制度。中国监狱目前普遍存在改造方式、手段单一、落后的问题,片面强调自由刑的运用,以致于“监狱化”问题很严重,犯人出监后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现代刑罚的社会再适应功能在我国没有很好的体现。为此,在我国的监狱管理中应大力推行罪犯刑满前行刑社会化思想,明确监狱不应是隔离于大社会的“小社会”,而应与社会紧密联系。并可尝试引进“家庭监狱”制度,对一些改造表现好的在刑满释放前不关进监狱,而是让其在家里服刑。总之,罪犯在刑满释放前通过开放式处遇制度,使犯人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行刑社会化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罪犯提供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并且实现一个心理过度期,减少缓和刑满释放前的不良心理。
4、完善机制,建设与实践刑满前行刑社会化
(1)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对罪犯的刑罚执行交由社会执行、完成。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是将有一定余刑的罪犯交由社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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