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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局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 年 月 日决定受理。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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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5.本回执中“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6.本回执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4
提 取 证 据 专 用 收 据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税务局(稽查局)
证 据 名 称 数 量 证 据 出 处 证据所属时间 内 容 摘 要 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 提取人(签名): 税务机关(印章) 5
使用说明
1.《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六条设臵。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在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使用。
3.证据原件的提取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凭证;
(2)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 (3)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4)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藏匿的其他证据材料。
4.“证据名称”填写需要提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名称。如: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伪造、变造的其他税款抵扣凭证;伪造、变造的账簿;伪造、变造的凭证;印制假发票的工具、设备;等等。
5.“证据出处”填写获取具体证据的来源和原存放处。 6.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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