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福建经济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分层管理实施细则
室要共同参与校园内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各级责任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社会治安形势和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讨论重要安全问题,研究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全校性的维稳安全工作检查由维稳办组织实施,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性的安全检查由保卫科组织,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情况应详细记录,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第十二条 各科室、各部门应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重点部位必须坚持每日检查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食堂超市各店面员工、合作单位员工以及学校聘请的其他人员安全管理职责由管理科室和部门督促制定并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 广泛征求群众对安全工作的意见,接受监督和批评,以便查漏补缺,改进工作方法。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性治安案件和事故(人员无伤亡、经济损失500元以下)、发现政治事件苗头和不利于和谐稳定的人和事,管理者、管理部门应在一小时内向保卫科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若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一般性政治事件、一般刑事案件、责任事故(人员有轻伤、经济损失在500元至5000元),管理者、管理部门应在两小时内向保卫科和主管
领导、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视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凡发生重大政治事件(如: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罢工罢课等)、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人员有重伤或死亡,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管理者、管理部门应在四小时内向保卫科和主管领导、学校分管领导直至校长报告,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公安机关、教育厅安全处、省社安办及各级政府。
信息报送图示:
校长 校长助理 分管安全副校长 各分管副校长 学工部主任、团委书记(一岗双责) 保卫科长,两校区保卫科责任人 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 社区负责人、科室各部门负责人 教研室主任、各行政岗位责任人 年段长、班主任、生管、楼管 课任教师、实训教师、实验室管理员、食堂超市各店面经营者、合作单位负责人 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班级安全员、各宿舍楼长、宿舍舍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因领导不重视或管理者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校长负领导责任,分管校长负分管责任,各科室、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一般性案件事故的,各科室、各部门的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管理者负直接责任,学校内进行通报批评。凡因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或玩忽职守而发生案件事故者,或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作书面检查。
第十九条 案件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并在学校内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必要时进行经济赔偿或罚款;对于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坚持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对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和案件的科室、部门和个人,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科室、部门和个人因重视程度不够或工作失误对学校稳定和安全造成影响,被追究责任受处分或处罚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同时与升职晋级和奖惩挂钩。
第二十二条 案件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分析发生案件事故的原因,总结教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方法 。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分级管理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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