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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2010〕659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组织制订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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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
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的基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专项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的各类物资。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应急物资“定点储存、统一标志、分级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应急物资配备规划和购置计划。
第六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物资的统一调度。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的应急物资需求,以及储备和使用情况,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应急物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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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总体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做好应急物资组织工作。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根据应急物资采购计划,组织应急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物资供应商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提供库存短缺物资。
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或专业分公司,负责提出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专业分公司配合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和安全环保部组织、协调业务范围内的应急物资准备及调运工作。
第七条 中国石油物资采购中心依据授权负责集团公司级应急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企业级应急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
第八条 应急物资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的种类、数量进行储备。在同级预案中,不同预案所需同一应急物资的,按照不低于单项预案所需的最大量配备。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企业应分别在每年的成本费用预算中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发生突发事件时购置应急物资等需要。
第十条 集团公司投资和成本列支的应急物资购置计划由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一般每年更新补充一次,特殊情况临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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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或企业(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进行应急物资的定点储备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自行采购和储备的应急物资,报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相关专业分公司。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实行按标准定量管理,根据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符合预案要求。
第十四条 代储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储备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定期清查、盘库;建立健全各项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应急物资管理制度、管理经费财务核算制度、物资管理核算制度等。
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代储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
第十六条 代储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调拨要求,及时办理应急物资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应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急协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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